第壹,看守所算不算刑期?
1,看守所是刑期。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可以減刑。被判處管制的,拘留壹日減為二日,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拘留壹日減為壹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壹條
管制的期限和管制的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拘留的,拘留壹日減為監禁二日。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和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計算和有期徒刑的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在決定執行前被拘留的,拘留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
第二,嫌疑人被捕後會被拘留多久?
1.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時間從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起計算,至偵查終結時止。
2.根據不同的刑事案件,偵查羈押的期限如下:
(1)壹般刑事案件:對於大多數案件,偵查機關應在兩個月內完成偵查。
但是,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壹些案情復雜,兩個月內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最長可以達到三個月。
(二)四類特殊案件:普通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累計可以達到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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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依法收監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少年犯應該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懲罰。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的家屬。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