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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聊天記錄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據嗎?

QQ聊天記錄在法庭上可以作為證據。

隨著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已經成為人們生活和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壹部分。與此同時,由網絡引發的民事糾紛和計算機犯罪也日益增多。電子證據這種基於高科技電子媒介的證據形式也進入了司法領域,對我國原有的證據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

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的區別

電子證據是指能夠以電子形式證明案件事實的壹切材料。目前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短信、郵件等電子證據。電子郵件)、在線聊天等。與其他證據相比,電子證據具有高科技性和不可見性、內容的易銷毀性和不安全性、多媒體性和復雜性、易保存性、傳播速度快和可重復復制性等特點。

正確理解電子證據的法律性質直接關系到電子證據的收集和認證。筆者認為,證據種類是立法者根據各種證據材料的特點,分析各種證據材料對待證事實的證明作用,結合證據材料的表現形式,在立法中確定的種類。從形式上講,它是基於證據材料的外在表現形式,而實質上,它是基於對所要證明的事實起證明作用的證據材料的內在特征。因此,簡單地將電子證據歸類為物證、書證或視聽資料,只是認識到電子證據在某種情況下的某些特征不能反映電子證據的全部,因而是不恰當的。在我看來,從用繩子記錄到紙記錄再到電子存儲的變化,就是記錄載體從繩子到紙再到電磁物質的變化。從證據的角度來看,紙張在不同的情況下可以作為書證或者物證出現,這和電磁載體的各種屬性本質上是壹樣的,只是電磁載體也可以作為視聽資料出現。因此,電子證據不是壹種獨立的證據類型,而是電子物證、電子書證、電子視聽資料的混合體,在收集和鑒定此類證據時應當以此為依據。

電子證據的收集:多樣性決策應區別對待

由於電子證據的多樣性,在收集時應區別對待:

1.以短信形式收集電子證據。近年來,短信已經成為人們重要的聯系方式。由於其方便性和隱蔽性,也被不法分子作為重要的犯罪手段和工具,如利用短信指揮犯罪活動或直接從事詐騙活動。在這類案件中,如果能夠收集到這樣的證據,往往會對案件的確認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因為每個手機用戶的手機號和入網證號都是唯壹的,而且短信發出後,接收方的手機可以顯示對方的手機號。這樣才能確定發件人是誰,起到確認案件事實的作用。在收集這類證據時,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壹是在接收方未刪除短信的情況下,直接將信息保存,並將手機封存,作為終審的證據材料。二是刪除與案件相關的短信時,可以通過手機短信運營商找回短信內容。采集時,可通過運營商的存儲信息打印出相應手機短信的發送時間、手機號碼和內容,並由在場工作人員簽字蓋章確認來源,以供調查和審訊使用。

2.以電子郵件形式收集電子證據。電子郵件是基於互聯網的壹種新的交流方式,它不同於傳統的交流方式,它把人們想要表達的意思轉換成數字信號,通過網絡傳輸,呈現在對方的電腦屏幕上。電子郵件已在民事訴訟中得到確認。比如,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數據郵件。在刑事訴訟領域,也體現在司法機關的解釋中,但沒有規定如何收取。在收集的時候,首先要了解電子郵件的特點。電子郵件區別於其他形式電子證據的特點是,每個電子郵件用戶都必須有壹個電子郵箱,每個電子郵箱都有唯壹的用戶名、帳戶名和密碼。純電子郵件的郵件頭有發件人,網址,收發時間。任何知道註冊用戶的用戶名、帳戶名和密碼的人都可以發送、接收或刪除電子郵件。當然,對於普通人來說,直接在收件箱裏修改文件並不容易,因為收件箱裏的文件是只讀的,修改是被拒絕的。即使保存了,也只是改變了它的位置,不能改變它的屬性。

鑒於電子郵件的上述特點,筆者認為在收集電子郵件時必須有壹個前提,即確保收集到的電子郵件處於安全的環境中,也就是說電子郵件所在的計算機硬件操作系統是安全的,電子郵件沒有受到病毒或黑客的攻擊,否則收集到的證據材料是沒有意義的。要滿足這個條件,被征集人員必須具備壹定的計算機和網絡技術,以及壹定的設備。在民事訴訟中,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中規定了專家出庭作證的做法,在國外稱為技術顧問制度。筆者認為,在刑事訴訟中也可以借鑒這壹制度,可以聘請專門的技術人員收集電子證據,他們出庭時會對收集情況進行說明。專業人員采集時,可以通過打印或復印的方式進行固定,電子郵件的內容和用戶名可以通過多媒體演示直接在法庭上展示。

3.以網絡聊天的形式收集電子證據材料。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網上聊天是壹種及時的雙向交流方式,主要有聊天室聊天和QQ聊天兩種。聊天室聊天是通過網站上開設的聊天室進行“壹對多”的公開聊天,而QQ聊天則是指“壹對壹”的私聊。與電子郵件相比,現有的環境更開放,更難收集。所以收集網絡聊天證據要收集三類證據:壹類是聊天內容的證據,包括聊天對話的內容,也包括聊天者的簡單個人信息。當然,這些信息壹般都是假的,必須有收集到的互聯網IP地址和用於上網的網絡支持;第二類是系統環境的證據,即我們使用的電腦軟硬件數據是否正常,幫助證明網絡聊天證據的可靠性;第三類是附帶信息證據,如IP地址、服務器、上網賬號、信息傳輸路徑等。,從而把喋喋不休者和某個特定的演員聯系起來。聊天內容可以通過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復制和打印來收集。網絡服務提供者未保存的,可以從雙方電腦記錄中采集,通過復制或者打印的方式固定。對於被篡改的聊天記錄,可以聘請專門的技術人員進行恢復,因為目前的技術足以證明每壹條硬盤擦除記錄都是可以恢復的,電腦對文件的修改並不是完全刪除或者覆蓋。這方面收集的證據可以通過相關專家出具專家結論的方式進行固定,使用時可以作為再生證據。

電子證據的認證:認證標準和證明效力待定。

(1)電子證據的證明標準。什麽樣的電子證據可以使用,壹直是困擾法官的難題,也是法官不敢大膽使用此類證據的主要原因。筆者認為,電子證據認證的標準包括三點:

(1)相關標準。也就是說,調查中收集的電子證據應當與案件事實或者其他需要證明的有爭議的事實有關。證據的關聯性是解決證據資格即證明能力的實體標準,也是證據能否被證明的核心和證據力的唯壹內容。

(2)真實性標準。電子證據的特點之壹是其破壞性和不安全性,因此保證電子證據的真實性決定了該證據是否被采納。當然,我們要求電子證據具有壹定的真實性,而不是絕對的真實性,因為電子證據所依賴的計算機和網絡技術不可能100%無缺陷。

(3)合法性標準。有人認為,在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電子證據形式的情況下,不能采用電子證據。對此,筆者認為應該進行擴展解釋,以解決目前電子證據的法律地位,並在今後的證據法制定中予以明確。

(2)電子證據能否作為直接證據。有人認為,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偽造、篡改後不留痕跡,且電子證據容易因人為原因或環境、技術條件等原因出現錯誤,應歸為間接證據。筆者認為,這是對電子證據法律性質的誤解。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分類是以是否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為依據的。電子證據是電子物證、電子書證據和電子視聽資料的混合體。在不同的情況下,它可以作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出現。我們不應該因為它的破壞性而否定它在證明案件真實性方面的直接作用。筆者認為,電子證據可以作為直接證據,但不排除作為間接證據,這是由電子證據的多重屬性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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