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三、擾亂公***秩序,妨害公***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四、如果小區樓下燒烤吵鬧,可以向城管執法部門或者環保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查明燒烤經營行為達到擾民程度後,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如果燒烤店噪音擾民歸公安機關管轄,可以撥打110報警處理。噪聲很大違反《噪聲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會被罰款與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三十條 排放噪聲造成嚴重汙染,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聲的場所、設施、設備、工具和物品。
第三十壹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造成噪聲汙染的行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保密。舉報事項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的,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並告知舉報人。舉報人要求答復並提供有效聯系方式的,處理舉報事項的部門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