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當庭翻供不壹定影響庭審結果。如果偵查機關的證據已經很完善,被告人的供述只會給自己帶來不利——失去“認罪態度好”的酌定理由。可以說,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證據過硬或者被告人在偵查過程中壹直有翻供,在法庭上突然翻供,法院是不會重視和采信的。
如果被告人的供述是案件的關鍵證據,被告人翻供,法院會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完畢後再開庭審理。
在刑事訴訟中,如果被告人當庭翻供,會導致以下兩種結果:
1,不再認定為自首、坦白等法定從輕處罰理由。
2.同罪部分被告人不認罪的,審判程序由簡易程序改為普通程序。
如果法院認為被告人的供述有串通嫌疑,可以決定逮捕取保候審的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
如何復習告白: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在引入當事人訴訟模式的同時,保留了職權主義的合理內核。當被告人在審判階段翻供時,法官應當依職權對其進行訊問,查明翻供的原因、內容、瑕疵,並傳喚其同案被告人出庭質證。
1.找出告白的原因。通過詢問被告,我們可以找出收回的真正原因。因為被告人供述的理由有真有假。需要查明翻供的具體原因。對於刑訊逼供的,要問清是什麽部門、什麽人、什麽時候、什麽地方、有什麽樣的非法訊問行為等細節;對於因為記憶不清而翻供的,要問影響記憶的原因;如果妳放棄誤解政策,妳應該問妳為什麽誤解它,以及深層次的原因。收回必須有理由,並對理由做出詳細合理的說明。
2.找出供詞的內容。通過審查翻供前後的陳述,可以發現翻供與之前翻供的不同之處,看被告人是否全部或部分推翻之前的翻供;是在事實上翻供還是在某些量刑情節上翻供。確定口供的真實內容後,再看口供的內容是否詳細具體,進壹步判斷口供的真實性。
3.換個角度反復詢問,核對口供內容是否與其他證據壹致。主要方法是抓住原口供中涉及的隱藏情節,理清取證的時間順序,進行理性分析,壹步步找到破綻。如果先有被告人的供述,詳細描述了隱藏的情節,通過調查獲得的證據與被告人的原供述壹致,可以認定被告人的供述不合理。
4.掌握細節,傳喚同案被告人到庭質證。為了防止被告人在法庭上串通,壹定要選擇合適的時機,註意質證方式。質證要主要抓住案件細節,發現矛盾。因為告白不可能在每壹個細節上都考慮得很完美,有些細節可能會有漏洞,不符合常識、常識、生活常識。如果有受賄案,被告翻供時會辯稱受賄是借款,有的只是泛泛之交。借幾萬塊錢沒有借條,沒有還款時間,他借了幾年也從來沒有壓過問題,不符合常理和本性。質證中的矛盾可以打消被告翻供的念頭,讓他無可奈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強調證據、調查研究,不相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
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