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三條* * *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的陳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監督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使用證據時,應當符合刑事審判的證據要求和標準。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辦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中的證據包括:
(壹)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以上證據只有經法院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什麽是證據?
證據是指按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和正確裁判具有重要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任何案件的審理,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和還原事件的真實面貌,基於充分證據的判決才能是公正的判決。證據應該客觀存在。偽造或毀滅證據是違法的,應該受到法律的追究。學術界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了壹門專門的學科,稱為證據科學或證據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