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證據屬於試聽資料證據,在整理時需要註意壹下幾點:
第壹,保留錄音證據的原始資料;
第二,刻錄成光盤提交法庭;
第三,形成書面的表現形式,將雙方談話內容以文字的行為表現出來;
第四,保持錄音證據的完整,不要剪接。?
壹、錄音(錄像)證據是否可以成為證據?
首先肯定地說,錄音或錄像證據是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之壹。在《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八種形式的證據,其中第四項是“視聽資料”也就是錄音錄像證據。在《繼承法》中,也有“錄音遺囑”的規定。所以,視聽資料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是沒有任何爭議的。
二、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的錄音證據是否合法?
按法律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是不可以作有效證據的,錄音證據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70條規定:
壹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
該條款對視聽資料作了明確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那麽,在對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況下,偷錄是合法手段還是非法手段呢?在司法實踐中,這要看具體情況分析:
1、?如果是與對方當面或電話溝通過程中,偷偷錄制雙方溝通的過程取得的視聽證據。壹般認為屬於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場所等安置偷錄設備,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證據,壹般認為不屬於合法取得,無效。
三、錄音證據的證明力強嗎?
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有不少案件,因為錄音證據起了關鍵作用,讓持有該證據的當事人勝訴。這樣的案例不時就有報道,有些人就以為手持錄音證據就萬事無憂了,這個觀點是錯誤的。
剛才提到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第70條,對錄音證據所加的限制,除了“合法手段取得”外,還有其他限制。比如“有其他證據佐證”、“無疑點”。
《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壹般來講,如果只有錄音證據,沒有其他佐證,得到法院支持是有難度的。
另外,由於當事人缺乏經驗,錄音內容不清楚、不準確,無法和其他證據相互佐證,也導致有些合法取得的錄音證據,最終不能成為定案依據。所以,錄音證據的收集,也是有很多註意事項的!
四、收集錄音(錄像)證據要註意什麽?
錄音取證並不簡單,是有技術含量的,根據司法實踐,楊文戰律師總結了十大要點: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這壹點是基礎,前面分析過了,判斷合法性在參考很多因素,通常來講,雙方當面溝通時壹方持錄音設備或者電話溝通時壹方直接電話錄音,從手段上講,都是合法的。
2、談話內容要有壹些基本要素。談話內容中要有時間、雙方身份、地點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溝通過程中有明確確認。
3、錄音取證要盡早。在雙方沒有發生大的矛盾沖突,至少是還沒有起訴之前,通過錄音方式取證,還是有機會的。起訴後,再收集證據,壹般很難成功。
4、要根據案情設定談話內容的關鍵點。要根據案情和手裏掌握的其他證據,來設計錄音證據要固定的關鍵點,要與訴求目壹致,要與其他證據能相互佐證。對於關鍵內容,可能的話,要多次確認。
5、談話的語氣、溝通方式事先要設計好,表達要自然,否則對方可能會警覺,導致喪失取證機會;不要以威脅的口吻交談,以威脅方式取得的證據,可能認定為違法;盡量平和溝通,在激動爭吵過程中的表達,可能會認定為非真實意思表示;涉及關鍵點的語言內容要清楚明確,不能含糊不清;可能的話,關鍵內容應由對方明確表達,而不是只答復“嗯”“啊”。
6、錄音取證要固定的事實,不是各方對事實的看法。是非對錯自有法官來判斷,當事人舉證的目的是固定曾經發生的客觀事實,不要在各方不同觀點或對法律的看法上糾纏。
7、註意控制談話的時間和節奏。法庭上的時間寶貴,錄音取證的時間不宜過長。如果做不到短時間取證,要控制錄音取證的關鍵內容,最好集中在某壹或某幾個時間點上,不要太散亂。
8、註意保留錄音的原始載體。對視聽資料的真實性產生爭議時,可能會需要司法鑒定,這時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視聽資料載體,所以原始的載體要保留好,不要復制後丟失或覆蓋毀掉。
9、要提供完整錄音證據,而不能擅自剪輯、截取;要保留視聽資料的完整性,剪輯、截取後的錄音證據,通常是無效的。
10、向法院提供錄音證據要有文字版。向法院提供錄音證據的方式通常是刻盤,而且要給對方壹份,對方要仔細核實的,而且應該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70條規定:
壹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
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指司法機關發現和取得證據的活動。它是司法機關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第壹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責任收集證據,查明案情;在中國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舉證責任。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並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人民法院也應當根據職權,主動收集證據,以查明案情,解決爭議。
司法機關在訴訟中有權向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對於涉及國家機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在刑事訴訟中,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毀滅證據的,必須受法律追究。收集證據應當依靠群眾,遵守合法和客觀全面的原則。《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必須保證壹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收集證據的方法,在刑事訴訟中主要是現場勘驗,屍體檢驗,活體檢驗,詢問證人,訊問被告人,檢查,扣押和鑒定等;在民事訴訟中主要是詢問當事人和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勘驗和鑒定等。
在西方,英美法系國家無論是在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中,都認為收集證據、提出證據是當事人的責任。在刑事訴訟中,警察官員和檢察官是作為控訴壹方的當事人而負有收集證據責任的(見米蘭達規則)。大陸法系國家在民事訴訟中強調當事人應當收集 、提供證據;但法院也可依職權收集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則強調警察官員、檢察官、法官依職權主動搜集證據,而不以當事人的申請和提供證據為條件。
關於民事訴訟的若幹規定--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