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監獄學的名稱
關於監獄學的名稱,學術界長期以來有不同的看法。起初是勞動改造法學和勞動改造學之爭。有人主張勞動教養學(監獄學)應該叫勞動教養學,也有人主張應該叫勞動教養學。1994《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頒布實施後,演變為監獄法與獄學之爭,各有各的道理。
筆者認為,監獄法和監獄學是兩個密切相關而又不同的學科。雖然兩者都是研究監獄的科學,但研究的側重點和角度不同。監獄法主要從法律的角度研究監獄立法和監獄執行的原則、原則、制度和方法,即重點研究監獄法律制度。監獄學除了研究監獄法制外,還應研究監獄歷史、監獄管理、犯人教育、犯人勞動、犯人心理、監獄經濟管理、監獄醫療衛生、監獄建築、刑滿釋放人員的社會保護等。由此可見,監獄法與監獄學的關系是部分與整體的關系。但實際上,監獄法和監獄學的研究內容和範圍往往是相互交叉和融合的。人們在研究監獄法制的時候,總是離不開監獄的總原則和改造罪犯的各種措施和手段。同樣,人們在研究監獄的壹般理論和學說時,也離不開關於監獄的各種法律規定。
縱觀解放前中國出版的各種監獄專著和教材,都說監獄學居多。從現有的材料來看,監獄法的主要名稱是劉達米(1907)編的《孤獄之法》和芮佳睿(1933)編的《監獄法論》。有些著作雖名為《監獄學》,但在體系和內容上與《監獄法》並無顯著區別。比如1936年9月,李建華編著了《監獄學》,其中心內容是對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頒布的監獄規則的系統闡述。實際上是壹部註釋的監獄法,與芮佳睿的監獄法理論基本壹致。這說明監獄學和監獄法都是研究監獄這壹特殊社會現象的科學,很難完全割裂開來。
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監獄理論研究的蓬勃發展,監獄學研究的範圍不斷擴大,從監獄學的母體中衍生出許多新的分支學科,主要包括:監獄史、監獄法、監獄管理、教育改造(罪犯教育)、罪犯勞動、罪犯改造心理學、監獄經濟管理、監獄警察管理、監獄偵查、監督醫學、回歸社會學,等等。這些分支學科既有密切聯系,又有各自相對獨立的研究對象,共同構成了我國監獄學的學科體系。目前,監獄法既是監獄學的壹個分支,也是法學的壹個分支。正因為如此,中國監獄法研究會既是中國監獄學會下屬的專業研究會,也是中國法學會下屬的專業研究會,受中國監獄學會和中國法學會雙重領導。
監獄法從監獄學中分離出來,成為壹門獨立的分支學科,是監獄學深入發展的必然結果。1981年11月司法部和教育部聯合組織的法學教材編輯部在組織編寫《勞動改造法》教材時,將這本教材命名為《勞動改造法》。這是中國第壹次使用“勞動改造法”的名稱。此後,1984,教育部決定將勞動教養法學作為法學專業課程,列入綜合大學法律系四年教學計劃。65438年6月至0985年7月,中國法學會勞動改造法學研究會正式成立。這樣,勞動改造法作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得到了法律界和社會的認可。當時,由於我國勞動教養學尚處於起步階段,人們通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教養條例》和《監獄、勞改隊紀律細則》為法律依據,總結我國罪犯勞動教養的實踐經驗,從而將其上升為科學理論。因此,把勞改科學稱為勞改法是合乎邏輯的,我們並不太註意勞改法和勞改法的原則區別。但是,八十年代中期以後,隨著國家政治、經濟、文化、教育事業的迅速發展和勞改工作改革的不斷深入,各種勞改專業教育研究機構相繼建立,迫切需要拓寬勞改科學的研究領域和範圍,以適應客觀形勢發展的需要。在這種形勢下,如果仍然局限於從法學的角度研究勞改實踐,必然會阻礙勞改科學的廣泛深入發展。由此誕生了壹系列新的分支學科,如監獄管理、教育改造、罪犯勞動等等。勞動改造法已經淪為勞動改造的壹個分支。因此,將監獄法(勞動改造法)從監獄學(勞動改造法)母體中分離出來,成為壹門相對獨立的分支學科,是客觀形勢發展的需要,是監獄學繁榮發展的必然產物和重要標誌。
第二,監獄學的學科性質
目前,我國學術界對監獄學的學科屬性持有多種不同觀點,主要有:1。它屬於政治學;2.屬於管理科學;3.屬於教育學;4.屬於社會學;5.它屬於法律;6.屬於綜合性社會科學。
之所以屬於政治學,是因為監獄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行使的刑罰執行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就監獄本身而言,它屬於政治上層建築,所以以監獄為主要研究對象的監獄學應該屬於政治學。
之所以提倡管理,是因為管理在監獄工作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如警務管理、監獄管理、生產管理、經濟管理等等。監獄學的主要內容是研究監獄的管理活動,所以屬於管理學。
之所以提倡教育學,是因為我國監獄的根本目的是教育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監獄進行的各種監督、生產勞動、行政管理、考核、獎懲等活動。,都是立足於教育改造罪犯成為守法公民,具有教育感化功能。因此,以教育改造罪犯為重要內容的監獄學應該屬於教育學。
之所以自稱屬於社會學,是因為社會學是壹門以社會為研究對象的科學。它不僅把社會作為壹個整體來分析和研究,而且還研究社會的某壹部分或社會結構,以及它在整個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社會變遷,等等。監獄本身就是壹個小社會,存在著各種復雜的社會關系和相應的社會行為。因此,以監獄中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和社會行為為主要內容的監獄學屬於社會學。
之所以提倡綜合社會科學,是因為監獄科學的綜合性來源於監獄工作的綜合性。新中國的監獄不是過去的監獄,也不是單純關押罪犯的地方;從某種意義上說,新中國的監獄是特殊的學校,是特殊的工廠或農場。正是這些特點為監獄學的綜合性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近二十年來,經過監獄理論界的艱苦努力,以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為指導,運用多學科原理,把新中國監獄工作的豐富經驗升華為理論,把原來的監獄學充實為包括十幾個分支的學科群,形成了壹門獨立的綜合性社會科學。堅持做壹門綜合性社會科學的同誌認為:“監獄學不僅具有政治和法律的屬性,而且超越了政治和法律的範疇。因此,認為監獄學屬於政治學或法學是不準確的。另外,監獄學屬於管理學、社會學或者教育學的觀點也是不準確的。”
之所以自稱屬於法學,是因為監獄學的法律屬性取決於監獄本身的性質及其基本功能。作為國家刑罰執行機關,監獄的基本職能是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這壹研究對象的特殊性決定了監獄學與刑法學、刑事訴訟法、法理學等學科密切相關,因此監獄學屬於法學。監獄學及其分支學科(如罪犯教育、罪犯勞動、罪犯改造心理學、監獄經濟管理、監管醫學等),無論其研究角度和內容如何不同,其科學原理如何廣泛,都是圍繞監獄行刑這壹主題展開的,都是從不同方面對監獄立法和司法實踐進行總結和歸納,目的是正確執行刑罰,有效懲罰和改造罪犯。也就是說,監獄學是以監獄行刑(即自由刑的執行)為基礎的。從其研究內容來看,監獄及其警察是監獄行刑的主體;對罪犯的懲罰和改造是監獄行刑的內容;罪犯是懲罰和改造的對象;監管、教育和勞動是改造和矯正罪犯的手段;監獄警察管理、監獄經濟管理和監獄檢察監督是監獄行刑的保障。如果離開了監獄行刑,監獄學及其分支將失去存在的基礎。因此,總體而言,監獄學具有刑法的屬性,是刑事執行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有人主張監獄法可分為廣義監獄法和狹義監獄法,認為“狹義監獄法以監獄立法和監獄執行活動為研究對象;除上述內容外,廣義的監獄法還研究監獄歷史、監獄管理、犯人心理、監獄經濟管理、監獄醫療衛生、監獄統計、監獄建築等。從這個意義上說,廣義的監獄法相當於監獄學。”稱監獄學為廣義或宏觀的監獄法,既從本質上揭示了監獄學的法律性質,又表明了監獄學與監獄法的區別,因而更具科學性。
壹門學科的屬性是由該學科研究對象的性質決定的。毛澤東在《矛盾論》中指出:“任何形式的運動都包含著它自己的特殊矛盾。這種特殊的矛盾構成了壹個事物區別於其他事物的特殊本質。”"每種物質的運動形式的特殊性質,是由它自己的特殊矛盾所決定的.""科學研究之間的區別是基於科學對象的特殊矛盾."雖然監獄學的研究領域非常廣泛,但其核心是監獄行刑,而監獄行刑這壹物質運動形式中的懲罰與被懲罰、改造與被改造的矛盾是監獄工作的基本矛盾,正是這壹特殊矛盾決定了監獄學的學科性質。換句話說,監獄是國家司法機關,其基本職能是對罪犯執行刑罰,而以監獄行刑為研究對象的監獄學當然屬於法學。監獄學的各個分支都有自己相對獨立的研究對象,但又離不開監獄行刑的基本研究對象。只是從不同側面或角度對這個基礎研究對象進行了拓寬或細化。雖然有些分支(監獄經濟管理、監獄建築等。)不要直接研究監獄行刑,他們離不開監獄行刑。
隨著現代科學的發展,各學科之間出現了相互借鑒、相互滲透、相互融合的趨勢。自然科學和其他社會科學的大量原理和方法被廣泛應用於法學研究,有力地促進了法學的繁榮和發展,導致了壹系列新的法學分支學科的繁榮和發展,催生了壹系列新的法學分支學科的誕生。這是不爭的事實。然而,研究角度的多樣性和學科原則的應用只能反映學科的特點,而不能決定其屬性。將監獄學分為政治學、教育學和社會學,看似合理,但都忽略了壹個根本問題,即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其基本職能是執行刑罰。因此,它不能準確揭示監獄學的根本屬性。此外,認為監獄學是壹門綜合性社會科學的觀點,其優點是充分體現了監獄學分支學科綜合性和多樣性的特點,但監獄學的具體屬性仍未明確。因為社會科學是研究各種社會現象的科學,範圍極其廣泛,包括政治經濟學、法學、倫理學、社會學、教育學、文藝學、美學等等。“綜合社會科學”理論無法具體界定哪壹種監獄科學屬於社會科學,需要進壹步定性。
中國監獄學自誕生之日起,就與法學緊密結合。20世紀初,為適應清政府改良監獄制度的需要,西方監獄理論和監獄制度開始傳入中國,中國監獄學應運而生。1906年,三年制的史靜法學院開學時,監獄學被列為二年級課程。1907教育部通令:首都和各省政法學校開設監獄學專業,編監獄學專業課,選拔高等政法學生,專修監獄學和管理技能。根據當時講授監獄科學的日本監獄學家小和重二郎的記載,史靜法學院在第二年和第三年開設了監獄科學。與此同時,開設了監獄班。龍至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監獄學被定為大學法學必修課和法官考試必考科目。可見,舊中國的監獄學在解放前是作為法律的壹部分而存在的。新中國成立後,政法各部門相繼取消了監獄學課程。但是,許多部門在刑法課程中增加了勞動改造的內容。因此,勞動改造理論已經成為刑法的有機組成部分。50年代末,壹些政法部門也單獨開設了勞動改造課程。目前,監獄學(或監獄法)已成為政法院校的必修課。這說明監獄科學和法律。特別是它與刑法有著密不可分的血緣關系。
三、監獄學的學科地位
監獄學是以監獄法為基本研究對象的科學,屬於部門法。其在法理學上的地位服從於監獄法的法律地位。因此,要確定監獄學的學科地位,首先必須明確監獄法的法律地位。壹般情況下,壹個國家的刑事法律體系由刑事實體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刑事執行法三個主要法律部門組成,被稱為刑事法律體系的“三大支柱”。從我國現狀來看,1978年制定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分別在1997年和1996年進行了修訂,基本滿足了我國刑事司法的需要。1994 65438+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該法是刑事執行法的主要組成部分,但與刑事執行法並不相同。因為它只規定了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的刑罰執行,而沒有規定死刑、拘役、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罰金、沒收財產等刑罰的執行。從法律上講,全國人大通過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屬於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監獄法屬於壹般法。顯然,監獄法作為刑事執行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其覆蓋面、立法規模和法律規範都小於或低於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的這種法律地位不僅影響到國家刑事法律體系的整合,也直接制約著監獄學在法學中的地位。從目前我國法學系專業課的設置來看,大多將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列為兩個學科,而將監獄學(或監獄法)列為法學三級學科。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可以列為碩士、博士項目招收研究生,而監獄學只能作為刑法學專業的壹個研究方向招收研究生。這種狀況嚴重阻礙了監獄學的學科發展和專業人才的培養。筆者認為,為了完善我國刑事法制,建設法治國家,制定壹部與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銜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執行法》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也就是說,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執行法》的客觀條件已經成熟。1998年7月,“刑事執行立法理論研討會”在中國人民大學召開。與會專家學者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執行法》的必要性、可能性、立法指導思想、框架結構、基本內容等進行了熱烈討論。會議提出的立法建議引起了立法機關、政法實務部門和學術界的重視。
完全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將來,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執行法》的頒布實施,刑事執行法將發展成為與刑法、刑事訴訟法並行的法律兩大學科,我國的刑法學學科體系將更加完善。監獄學作為刑事執行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其法律屬性將更加突出,其學科地位也將得到提高。
楊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