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認罪意味著被告承認對他的刑事指控。但在程序法意義上,口供是壹種法律行為,可以引起刑事訴訟中某些程序的發生、變更或終止。因此,有必要進壹步探討其構成條件和法律意義。筆者認為,程序法上的口供應具備以下要素:
第壹,認罪是指刑事案件已經起訴,證據已經顯示的預審階段的自認行為,這是認罪成立的時間要求。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可能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承認自己的犯罪指控。但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或起訴階段的自認行為不應被賦予程序法的含義,因此不屬於程序法上所說的自認。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自認行為排除在自認範疇之外,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壹方面,要防止犯罪嫌疑人在查明犯罪事實之前為了逃避重罪而自認壹項輕罪,從而達到避免處罰的目的;另壹方面,也要防止偵查機關或檢察機關在沒有查清犯罪事實的情況下,誘導犯罪嫌疑人作有罪或重罪供述;更重要的是,由於程序法上的口供會影響訴訟程序的進程和形式,所以只能以偵查、審查起訴已經結束,對犯罪的調查已經終結為前提,使口供不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調查。因此,應當明確,程序法意義上的口供僅指預審階段的自認行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對犯罪事實的自認不能作為啟動或者變更刑事訴訟的依據,因此不是程序法意義上的口供。
第二,認罪是被告人基於證據展示而作出的自認,是認罪的必備要件。證據展示的目的是使雙方當事人相互了解對方的訴訟證據,從而更好地參與訴訟,提高通過訴訟查明案件事實的效率。對於被告人來說,證據的出示可以使其對控方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程度作出較為準確的判斷,對其訴訟行為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在證據出示過程中,被告人可以在其律師的幫助下全面、充分地評價和權衡控方的證據。如果他認為檢方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他的罪行,他會選擇嚴格的審判程序,以求獲得無罪釋放。如果妳認為公訴方的證據足以證明或者有可能證明其有罪,妳會考慮放棄嚴格的審判程序,以換取壹個快捷的程序來減輕訴訟負擔,獲得實體判決的減刑。在刑事訴訟中設立認罪制度的目的是通過促使被告人認罪,使訴訟程序的簡化具有合法性。當被告人通過證據展示對控方證據進行綜合權衡,並在此基礎上作出認罪決定時,既認可了控方證據的證明力,也認可了按照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正當性。因此,通過證據展示使被告人了解控方的全部證據,並在此基礎上決定是否承認犯罪,是必不可少的要素。
再次,認罪是被告人在其辯護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在法官面前作出的承認,這是認罪的正式要求。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處於極其不利的訴訟地位。他們不僅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因此無法有效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而且因為失去人身自由,容易受到周圍環境的影響,做出違背自己意願的決定。為了保證被告人的認罪決定是在充分有效地權衡控方證據和自身利益的基礎上作出的,需要有律師為他提供法律幫助,使他面對中立的法官,在盡可能少的外界影響下作出決定。因此,辯護律師在場和面對法官是構成口供的形式要件。
改革認罪案件審判程序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節約訴訟成本,對案件分流具有重要意義。面對逐年增加的案件壓力,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化審判程序審理案件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可以使檢察官和法官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重大、疑難、復雜、影響大的案件中,對於緩解案件壓力、提高訴訟效率、有效保證案件質量、真正實現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具有積極意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檢察機關可以不派員出庭,節省了開庭時間和辦案時間。對於普通程序簡化審理的案件,由於簡化了對被告人的訊問、舉證和法庭辯論,審判時間縮短在1小時以內,大大節約了審判時間。
改革認罪案件審判程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教育具有壹定意義。被告人的供述可以揭示其悔罪心理,從而在壹定程度上表明其主觀惡性的減輕。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化審判程序審理被告人供述案件,依法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既是對其主動供述的肯定和鼓勵,也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態度的教育。以審查起訴階段為例,檢察官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會根據具體案情,向犯罪嫌疑人詳細解釋適用簡易程序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具體法律後果。壹些在偵查階段不認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因此,認罪案件的審判程序充分尊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體地位,依法從輕處罰的法律後果在壹定程度上也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的教育。
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權啟動認罪案件審判程序。
根據相關文件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不享有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化審理的權利,僅享有不同意適用的權利。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認罪認罰權,既是尊重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主體地位的體現,也是鼓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認罪,依法從輕處罰的表現。因此,關於程序立案的主體,應當改革現行規定,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適用認罪案件處理程序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權申請啟動認罪案件辦理程序。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建議或者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簡化審理時,應當充分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申請。
第二,簡化審前程序——快速移送程序
在速裁程序的設置上,可以大膽借鑒和改革。在我國,我們可以設立壹個特別程序,從當場拘留到移送法院審判,幾天或幾周就可以完成。這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革:(1)辦案時限要比普通案件短。因為當場被拘留或者被扭送的現行犯,加上自己的有罪供述,決定案件的證據基本具備,不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破案或者收集證據,為案件的快速偵查和審查奠定了基礎。因此,在短時間內完成辦案任務是可能的,也是可行的,至少可以在普通程序的法定時限內減少50%。(二)在訴訟文書制作上,應當簡化和省略,特別是辦案機關內部的立案報告和結案報告可以省略,有的可以合並。(3)簡化考試權限和工作方法。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檢察長可以授權具體辦案部門負責人對認罪案件擬作出的部分程序性決定進行審批,減少周轉環節和審批時間;公安、檢察機關內部的部門分工也可以適當合並或簡化,如立案偵查合並、審查逮捕合並、審查起訴合並等。這種合並可以是幾個工序的合並,也可以是幾個工序由同壹個辦案人員連續承擔,以減少工作量和人力支出,達到快速、低成本的要求。
三、賦予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
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又稱刑罰請求權,是指檢察機關在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同時,就被告人內心所受的刑罰,向人民法院提出更加具體的請求意見的權利。有學者提出構建中國式辯訴交易制度。辯訴交易的主要內容是被告人認罪和自願接受量刑的範圍,包括在定罪的情況下自願接受緩刑。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被告人供述的壹個現實意義是賦予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有利於檢察機關監督人民法院是否依法從輕處罰認罪的被告人,依法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四、在審前程序簡化中引入“辯訴交易”是在審查起訴階段。
我們可以將西方的“辯訴交易”改造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辯訴交易”制度,從而形成快速程序的配套制度。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受理的案件可以是公安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已經供述的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仍作供述的,檢察機關可以直接按照有罪案件快速移送程序簡化辦理。另壹種可能是嫌疑人在偵查階段作了供述,但在審查起訴階段翻供;另壹種可能是嫌疑人在偵查階段不認罪,在審查起訴階段不認罪。對於後兩種情況,檢察機關不能適用認罪案件快速移送程序,但不妨采用辯訴交易將其轉為認罪案件。檢察機關根據犯罪情節的輕重、取證的難易程度等具體情況,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在從寬處理的條件下,包括大幅減輕處罰,甚至在酌定不起訴的條件下作出供述。通過辯訴交易或者辯訴協商結案的案件,控辯雙方應當達成壹定的書面協議,確定具體的量刑意見,可以進入快速移送程序,以簡易方式提交法院判決確認。
動詞 (verb的縮寫)簡易程序中法庭調查的簡化。
在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下,被告人供述對訴訟程序的影響首先表現在法庭調查的簡單化。法庭調查的目的是通過控辯雙方的對抗,查明案件事實。由於被告人認罪,控辯雙方對指控的事實沒有爭議,從而失去了對抗的基礎,法庭調查也就失去了意義。基於訴訟效率的考慮,應當簡化。但是被告人認罪的形式有很多種,所以法庭調查程序的簡化也應該受到限制。作為壹般原則,法庭調查的簡化只能達到被告人供述的部分。對於口供之外的指控,法庭必須給被告人提供充分的當庭對質的機會,否則程序的正當性無法保證。因此,對於完整的口供,可以完全簡化甚至忽略法庭調查程序,而對於其他三類口供,法庭調查不僅是必要的,而且在調查口供以外的事實時,也不能簡化程序。當被告承認壹些指控時,法庭對其他指控的調查就應該完成。即使在被告人承認所有罪名,只對量刑情節有異議的情況下,法庭也要對涉及量刑的情節進行完整的法庭調查。在此過程中,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總之,認罪後的訴訟程序是壹個復雜的問題,應當在區分不同認罪類型的基礎上合理構建。其合理性的關鍵在於保證認罪程序的正當性,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只有在此基礎上,簡易訴訟程序才有助於實現公正和效率兩大訴訟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