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律師行政案件開庭前有哪些準備?
1,證據的初步審查和整理
2.收集與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承辦律師應當收集並充分運用與本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防止在法律法規相沖突時,因相關法律規定失效或法律效力低下而導致案件敗訴,確保訴訟過程中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適用的準確性。
3.起草訴狀
起草起訴狀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準備:
(1)確定被告主體身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當事人資格;
(2)確定訴訟請求;
(3)提供證明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和證據;
(4)根據民事法律關系確定原告已履行相關法律義務的證據;
二、行政訴訟的特點是什麽?
(1)行政訴訟是關於行政案件的。
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訴訟在受理和裁判案件上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被告的刑事責任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問題,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糾紛,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進行的司法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審查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來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其中,審查的行政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在審理和判決的形式上不同於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比如行政訴訟案件可以不調解結案;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行政訴訟判決的主要形式是撤銷判決和維持判決。
(4)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範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並不能解決所有類型的行政糾紛。有些行政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則不受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限制。至於不屬於行政訴訟的行政糾紛,只能通過其他救濟途徑解決。
(5)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具有恒定性。
律師很清楚自己在開庭前有哪些準備,無論是行政訴訟還是其他訴訟活動。這些庭審前的準備也是為了自己的代理人,律師在整個過程中的所作所為既不能違背職業道德,也不能違背國家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