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受理案件;
(壹)刑事偵查部門應當立即受理公民的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並制作筆錄和刑事案件受理登記表。
(二)刑事偵查部門受理的案件或發現的犯罪線索;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予以批準,並出具案件移送通知書,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被告知後才辦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及相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行政處罰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處理。
第二,立案
(壹)刑偵部門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本縣屬於自己管轄的,作出刑事案件立案報告,經批準後立案;
(二)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情節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制作《不立案申請書》,經批準後,不予立案;
(三)決定不立案的,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七日內送達申訴人。投訴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後,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訴人。
3.刑偵部門經偵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制作撤銷案件報告,經批準後,撤銷案件,釋放在押犯罪嫌疑人,並出具釋放證明。
(壹)沒有犯罪事實;
(二)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被認為是罪犯;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第四,調查
(壹)刑事偵查部門應當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整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罪輕或罪重的證據,並進行審查核實;
(二)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三)采取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訊問犯罪嫌疑人;問受害者;勘驗、檢查和搜查;扣押物證和書證;查詢、凍結存款、匯款;鑒定和認定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