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是指協議雙方約定,壹方向另壹方披露的書面或口頭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約定,將保密信息泄露給第三方,將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保密協議的期限:
保密協議壹般有保密期限的,保密協議的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約定的,雙方可以補充約定。雙方在簽訂保密協議時,可以在《勞動合同法》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訂立專門的保密協議。但無論采取哪種方式,都應該是法定的書面形式,條款要清楚明確,不能含糊。
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的保密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或者終止而免除,但由於商業秘密已經到期、公開或者消滅,最好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保密協議的有效期為:
對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無論是在職期間還是離職後,保守秘密都是法定義務。如果員工離職後擅自披露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對於壹般的保密信息,員工離職後壹般沒有保密義務。很多企業通常規定在職期間和離職後的保密期限為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對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後2至3年後可以披露或使用商業秘密。這樣的協議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規定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和離職後無限期;對於壹般的保密信息,宜規定2年或3年的保密期限。
商業秘密是企業的核心內容,關系到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所以接觸到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是非常必要的。保密協議保護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所以用人單位只應與接觸、了解和掌握該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不是普通員工或員工,也不是所有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