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喚、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公安機關對律師采取強制措施是合法的。
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又稱形式合法性,是指各種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適用對象、條件、審批程序和期限行使。“刑事訴訟合法性原則首先要求公權力幹預個人基本權利必須有法律授權,即主體合法。其次,要求公權力的幹預行為在訴訟過程中應當符合法律明確規定的程序要求,程序行為的後果是明確的、不可避免的。”
必要性原則,又稱內容正當性,是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強制措施以保證案件持續穩定運行的必要性。“換句話說,所采用的手段和方法不僅有利於目的的實現,而且對目的的實現是不可或缺的,否則就違背了必要性原則。”
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或稱相稱原則,是指適用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和期限,應當與被適用人的人身危險性和所涉犯罪事實的嚴重程度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