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刑事審判實踐中,辯論階段常見的辯論做法是:法庭調查階段結束後,公訴人先就法庭調查中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提出辯論意見,然後辯護人就公訴人的辯論意見提出相應的辯護意見。然後呢?公訴人將提出另壹個論點。不言而喻,這個論點是對律師第壹次辯護意見的重要回應。壹般來說,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爭議不大的刑事案件,在公訴人發表第二次辯論意見後,辯護律師不積極行使對等辯論權的,審判長不會要求辯護人對公訴人的第二次辯論意見作出積極回應。然後,在被告人進行最後陳述後,庭審活動結束。
然而,在刑事訴訟中,重大、復雜、疑難的刑事案件層出不窮,比比皆是。作為壹名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這樣的案件會經常遇到。在這樣的刑事案件中,刑事辯護律師在接受當事人近親屬的委托後,無論案件處於什麽階段,都應全力以赴,以專業的技能和敬業精神為當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務,以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眾所周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辯護可分為庭前辯護(偵查、起訴)和庭審辯護,庭審辯護又可分為提問、質證和辯論。限於篇幅,筆者只想展開庭審第二輪辯論,其他壹概不提。那麽,作為壹名刑事辯護律師,尤其是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如何才能在第二輪法庭辯論中大放異彩,最終達到出奇制勝的效果呢?筆者認為有以下幾點需要把握:
首先,我們必須高度重視第二輪辯論。這是因為,第壹輪辯論結束後,公訴人將立即開始第二輪辯護發言。在這種情況下,由於控辯雙方在第壹輪交鋒後,已經基本了解了對方的攻防思路和辯論要點,即便如此,面對即將到來的第二輪辯論,他們似乎仍有壹點壓力。因為,第壹輪辯論結束後,如果妳事先沒有準備,法律基礎薄弱,經驗不豐富,妳就差不多把該說的話說完了,表達的意思已經到位了。最可怕的是,妳不知道檢方第二輪會打什麽“牌”。會讓妳措手不及嗎?而且,這張_“牌”打完之後需要立即回復。作為防守者,其形象會大打折扣。俗話說的好;“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筆者認為,作為辯護律師,在開庭前壹定要做好準備和準備,做到以不變應萬變。具體來說,首先要透徹了解案情,要熟悉壹些與案件相關的重要理論和司法判例,不能在重要時刻張口結舌,啞口無言。我們知道,庭審的第二場辯論,最終考驗的是辯護律師是否有紮實的理論(實體、程序、證據)基礎和臨場發揮的實踐能力。沒有這兩種能力,辯護律師很可能壹敗塗地,他的辯護意見也不壹定會被法官采納。
第二,講話要簡明扼要。筆者認為,在第二輪辯論中,辯護律師要有良好的概括、總結和提升能力。也就是說,在第壹輪辯論中表達的詞語和意思,在第二輪辯論中不會重復,而應該是全新的、精煉的,而這些東西主要包括補充事實、澄清法律爭議。否則看似律師言辭慷慨激昂,垂涎三尺,卻未必能引起法官的註意。法官可能根本不聽。既然他連聽都不聽,律師的辯護意見怎麽可能被法院采納?
第三,避其鋒芒,取其所需。我們知道法庭辯論中的“辯論”壹詞在壹定程度上意味著“不”;辯論中的“論”字,就是爭論的意思。也就是說,面對公訴人的指控,辯護人應當全部或者部分不承認、不認可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並依據壹定的事實、證據和法律支持自己的論點。但筆者認為,在法庭辯論過程中,尤其是第二輪辯論中,刑事辯護律師應采取“避其鋒芒,各取所需”的辯護策略。總之,辯護律師沒有必要對公訴人的論點和要旨壹壹回應,以免陷入被動局面,不只是反駁,還要“站隊”。也就是說,妳要勇於辯論,然後用事實、證據、法律來證明自己,從而推翻檢方指控的要點。
四、語言要填充,引用要客觀,觀點要準確。在法庭審判中,辯護人的目的是向法庭出示自己的辯護意見,讓法官充分聽取自己的辯護意見並最終采納。同時,為了節省庭審時間,提高庭審效率,刑事辯護律師在法庭辯論中,尤其是第二輪辯論中,應避免詭辯和狡辯,應運用雄辯的口才、有理有據的辯護材料,輔以壹定的表達技巧,以此來感染和說服法官。
壹般來說,法庭辯論的壹般方法是肯定正確,指出錯誤。要做好法庭辯論,除了充分的準備,認真聽講,及時記錄也是不可或缺的壹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