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被代理案件的律師圍住不準離開是否構成非法拘禁?

被代理案件的律師圍住不準離開是否構成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作和行為不受非法幹涉為內容的人格權,即在法定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誌決定自己身體行為的權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其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障。沒有身體自由,他們將失去從事所有正常活動的可能性。

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不受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對公民人身自由的嚴重剝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1、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毆打、侮辱他人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所謂毆打、侮辱情節,是指以非法拘禁為目的,在拘禁過程中進行毆打、侮辱。毆打、侮辱作為非法拘禁罪的壹種嚴重情形,是否包括輕傷、侮辱罪,但不應包括重傷的故意傷害罪。對於過失致人重傷的,應當適用非法拘禁加重結果犯的法定刑;故意致人重傷的,依照本條第二款轉化犯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致人重傷”、“致人死亡”,只是指因過失致人重傷、死亡,並不包括因故意過失致人重傷的情形,因為這種情形仍屬於故意重傷的範疇。

所謂因主張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主張合法債務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以索取債務為目的,非法劫持、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但是,行為人為獲取非法財物而拘禁、扣押他人的,仍按司法解釋認定非法拘禁罪。

行為人為了索取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非法劫持、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僅限於“利用職權”的情形;不利用職權的,不得從重處罰。另外需要註意的是,行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個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更大程度上從重處罰。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他也受到毆打或者侮辱,就是這種情況。

非法拘禁罪的客體必須是在該場所有行動自由的自然人。因為人的行動是受意識支配的,所以身體活動的自由是故意活動的自由,處於事實狀態,不受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和法律行為能力的限制。至於嬰兒和高度精神病患者,他們缺乏決定改變停留地點的意思的能力,完全沒有行動自由,因此不能成為非法拘禁罪的對象。拄著拐杖能行動的人和能獨自行動的孩子都可能成為非法拘禁的對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將其作為刑罰的。

刑法

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索取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如何定罪的解釋[2]2000年7月13號。

行為人為了索取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非法劫持、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罪有以下兩個特征:壹是拘禁他人的行為,二是違法。拘留有各種方法,如捆綁、監禁、拘留等。,其實質是強行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在中國,逮捕和拘留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必須由專門機構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根據憲法[3]和刑事訴訟法,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不依照法律或者法律規定的程序拘留他人,都是非法的。違反者應依法懲處。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公民有權將犯罪後被及時發現、通緝、越獄或者正在追捕的人立即移交司法機關。這種扣押,包括途中捆綁、扣押,不能認定為非法扣押。非法拘禁罪必須是故意犯罪。

根據刑法規定,對非法拘禁罪的處罰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毆打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對被害人進行毆打、侮辱,如打罵、遊街示眾等。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是指因捆綁過緊、長期監禁、虐待等導致被害人健康受到嚴重損害的事實。在非法拘留期間;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間不堪忍受,自傷自殘,健康受到嚴重損害。“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被害人因被捆綁過緊,被什麽東西勒住而死亡,被害人在非法拘禁過程中自殺。

3.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或者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時,故意使用暴力損害被害人健康或者殺害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傷殘或者死亡的行為。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處罰。“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索取債務為目的拘禁他人”,是指以脅迫他人履行法定債務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並剝奪其人身自由的行為。這種行為雖然在特征上不同於普通的非法拘禁,但其目的不是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是通過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來脅迫他人履行債務。但客觀上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造成了侵害,也應以非法拘禁罪論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劫持、拘禁他人索取債務的,從重處罰。

  • 上一篇: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壹覽表
  • 下一篇:譚修義獲國家賠償了嗎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