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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代理自訴案件應註意的問題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指南第八章擔任自訴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第壹節擔任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第壹百四十四條律師可以接受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接受委托前,應當審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定自訴案件範圍和立案條件。委托程序參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第壹百四十五條律師應當幫助自訴人分析案情,確定被告人和管轄法院,調查了解有關事實和證據,代寫刑事起訴狀。起訴狀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自訴人、被告人的姓名、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等自然情況;(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和危害後果;(3)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四)具體的權利要求;(五)送達人民法院的名稱和時間;(六)證人的姓名和地址;(七)證據的名稱、數量和來源。被告人超過二人的,應當按照被告人數提供起訴書副本。第壹百四十六條自訴人同時要求民事賠償的,其代理律師可以協助其制作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寫明被告人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具體賠償要求和計算依據。附帶民事訴訟代理機構應當辦理相應的委托手續。第壹百四十七條律師提起自訴,應當攜帶下列材料和文件: (壹)自訴人的身份證明;(2)刑事起訴書;(三)證據材料和目錄;(四)授權委托書;(五)律師事務所介紹信;(6)律師執業證書。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民事部分單獨起訴的,應當單獨提交附帶民事起訴狀。第壹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審查自訴案件後,要求自訴人補充證據或者撤回自訴的,律師應當協助自訴人補充證據或者與自訴人協商是否撤回自訴。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不予立案的,律師可以代表自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第三條one hundred and fifty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律師應當做好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對自己無法取得的證據,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第壹百五十壹條自訴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反訴的,代理律師可以接受自訴人的委托,擔任其反訴辯護人,但應當辦理相應的委托手續。第壹百五十二條律師應當告知自訴人有關自訴案件立案的法律規定,避免自訴人拒絕出庭或者擅自退庭造成法庭自動退庭的法律後果。自訴人因故不能委托代理律師出庭的,代理律師應當按時出庭履行職責。第壹百五十三條開庭審理自訴案件時,律師應當協助自訴人充分行使申訴職能,運用證據證明自訴人的指控。第壹百五十四條自訴案件依法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律師可以代表自訴人請求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自訴案件依法不適用簡易程序的,律師可以代表自訴人對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決定提出異議。第壹百五十五條自訴案件法庭辯論結束後,律師根據委托人的委托,可以參加法庭調解。第壹百五十六條在法庭宣布判決前,律師應當協助自訴人決定是否與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訴。第壹百五十七條律師辦理第二審自訴案件,參照本節有關規定。第二節為自訴案件被告人辯護第壹百五十八條律師可以接受自訴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擔任其辯護人,委托手續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第壹百五十九條律師作為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應當註意下列事項: (壹)自訴案件被告人有權提起反訴;(二)自訴人經兩次法定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駁回起訴;(3)自訴案件可以調解;(4)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訴。第壹百六十條對於在押的自訴案件被告人,辯護律師可以代為申請取保候審。具體措施請參見本規範第三章第五節的相關規定。第壹百六十壹條壹審、二審和簡易程序的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的活動,參照本法第五章、第六章、第十章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章擔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第壹節擔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第壹百六十二條律師可以接受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擔任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代理人。可以授權律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包括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故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程序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第壹百六十三條律師接受委托前,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壹)作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提條件的刑事訴訟是否已經提起;(2)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除刑事被告人外,還包括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同案犯、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繼承人、審判終結前死亡的被告人的繼承人、依法應當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等。);(3)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否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四)刑事案件立案後,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時間是否在壹審判決宣告前。第壹百六十四條律師接受委托後,應當代委托人撰寫附帶民事起訴狀,基本內容包括: (壹)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的自然情況;(二)具體的權利要求;(三)基本事實和理由;(四)送達人民法院的名稱和時間;(五)相關證據材料。第壹百六十五條人民法院決定不立案的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建議委托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第壹百六十六條律師應當指導和協助委托人收集證據、進行調查和申請鑒定。第壹百六十七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可以建議或者協助委托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財產。第壹百六十八條代理律師應當註意並告知委托人,經人民法院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自動撤訴。第壹百六十九條律師在審判過程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經委托人委托,可以申請本案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二)陳述案件事實;(3)出示和宣讀自己的證據;(四)向法院申請通知我方證人出庭作證;(五)經審判長許可,向被告人、證人、鑒定人發問;(六)對對方當事人的證據提出異議;(七)對對方代理人的不當提問提出異議;(8)對代理發表意見。第壹百七十條律師應當指導委托人參加調解,並制作調解方案。第壹百七十壹條原告不服第壹審判決、裁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律師應當協助其上訴。第壹百七十二條附帶民事訴訟進入第二審程序後,律師可以接受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委托,代理第二審案件。具體委托程序參見本準則第十三條的規定。第壹百七十三條律師代理參加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的,參照第壹審程序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二節擔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訴訟代理人第壹百七十四條律師可以接受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擔任第壹審、第二審訴訟的訴訟代理人。委托程序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第壹百七十五條刑事訴訟被告人的辯護律師也可以接受委托,擔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訴訟代理人。第壹百七十六條律師應當代理被告人撰寫答辯狀、調查取證、申請鑒定、參加庭審、舉證質證、辯論和發表意見。其訴訟權利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律師的訴訟權利相同。第壹百七十七條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不服第壹審判決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代理律師應當協助其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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