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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壹般代理”和“特權代理”有什麽區別?

壹般代理和特權代理的區別:

壹、含義不同

1、壹般代理是指不享有獨家代理專營權的代理,即委托人在同壹地區和期限內,對同壹商品可同時委托幾個代理人代表委托人的行為。

2、特權代理是指代理人享有在某壹地區獨家銷售委托人商品的特殊權利的代理。享有此種特權的代理人稱為“獨家代理人”或“特權代理人”。

二、特征不同

1、壹般代理特征:壹般代理根據推銷商品的實際金額和根據協議規定的辦法和百分率向委托人計收傭金,所以又稱傭金代理(commission agent)。

2、特權代理特征是:凡是在劃歸獨家代理人掌握的地區內銷售的商品,他都應得到報酬,而不論商品是由他或是由其他人(包括委托人)經手銷售的。

擴展資料:

代理的主要內容有:

1、協議的性質。

說明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系是委托代理關系;

2、授權範圍。

如代理的業務範圍、時限和地段等;

3、傭金條款。

主要包括:計算傭金的價格基礎是CIF還是FOB,計算傭金的方式、傭金支付的時間和結算方法、傭金率及其計算方法等;

4、委托人和代理人雙方的義務規定。

通常規定,代理人必須經常就銷售情況定期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或市場報告,有的協議則對代理人對商品售後服務的義務權限作出規定,並對此義務的相應報酬及支付方法作出規定。

為了更進壹步確保委托人的利益,有的協議明文規定代理人擔保客戶按期支付貨款,委托人支付代理人保付傭金;代理人的有關代理業務及其帳目應對委托人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收受賄賂並參與委托人的競爭活動;代理人有將有關帳目提供委托人審核的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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