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供法律咨詢,出具律師函和法律意見書,代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訴訟、執行和仲裁;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被害人的代理人。
3.代理商標註冊和專利申請,代理商標和專利侵權案件;辦理企業融資租賃、房地產、公司投資、公司破產清算等非訴訟法律事務;處理商務談判、合同起草、見證、商業信用專項調查等法律事務;代理婚姻家庭繼承、工傷、交通事故等案件;企業涉稅法律事務和工商登記事務。
律師法
第二十六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應當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律師代理訴訟法律事務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應當在委托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律師在執業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客戶收取費用,收受客戶財物;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三)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的;
(四)將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視為禮品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五)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妨礙對方當事人依法取得證據的;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