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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查取證應註意的事項

法律主觀性:

律師調查取證時的註意事項如下:1。調查取證要註意證人心理。要註意建立溝通的氛圍,獲得信任;在取證前告知證人如實作證的法定義務,表示會為證人保密,不會向與案件無關的人泄露證據內容;在調查過程中,註意觀察證人的神情和心理變化,確保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最後,了解證人是否願意出庭作證,告訴他必要時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證人保護,打消證人出庭作證的後顧之憂。2.調查取證要註意合法性。做好同步錄音錄像,確保取證內容與筆錄內容壹致;調查取證的提問要避免誘導性提問和預設性提問,防止取證內容違法;證人取證時,除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或者負有監護義務的人以外,應當避免其他人特別是其他證人在場;最後,筆錄應當由見證人逐頁簽名,塗改的地方應當指印更正。3、調查取證過程應合理規劃。在開始詢問證人時,可以簡明扼要地知道證人的身份,在告知法律義務後表明律師想知道的內容,盡快引導證人進入話題,控制談話的話題相關性和持續時間。4.調查取證時註意獲取其他證據。在調查取證時,證人往往會提出物證、書證、電子郵件等證據加以證明,律師要及時提取,形成有效的證據鏈。《律師法》第三十二條:委托人可以拒絕委托律師繼續為其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但是,如果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律師有權拒絕為其辯護或者代理。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調取。第四十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證據表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第四十壹條規定,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與舊刑訴法相比,新刑訴法對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權沒有突破。但我們需要註意的是,新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第四十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證據表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得知:1。辯護人出示的材料應當解釋為證據,這裏對刑事案件的辦案階段沒有限制,即辯護律師在案件偵查階段如果發現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也可以收集。第40條確認了這壹規定。2.也就是說,辯護律師可以收集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等犯罪嫌疑人的證據。3.新刑訴法規定: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既然法律賦予了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人地位,而調查取證權是辯護權的重要內涵之壹,那麽辯護律師只要不影響偵查機關的正常偵查活動,就應該獲得獨立的調查取證權,最大限度地維護司法公正,確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的正確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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