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辦理第壹審民事(經濟)案件,案件受理費1,000元。有爭議標的物的,在收取案件受理費後,累計標的物費用按以下比例分成:(1)爭議標的物金額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免除標的物費用;(2)爭議標的金額在654.38+0萬元以上至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的,標的費用按3%收取,浮動幅度為20%;(3)爭議標的金額在65438+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的,標的費用按2%收取,浮動幅度為20%;(4)爭議標的金額在50萬元至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之間的,按654.38+0.5%收取標的物費用,浮動幅度為20%;(5)爭議標的金額超過654.38+000萬元的,標的費用按0.5%收取,浮動幅度為20%。3、對於仲裁案件,按第壹審民事(經濟)案件的標準處理。4.代理行政案件。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和壹審行政案件,無財產糾紛的,分別按2500元/件收取,上浮幅度不超過20%(下浮不限)。有財產糾紛的,按照民事(經濟)案件約定的比例收取標的費。5、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律師服務費,由律師事務所在不超過壹般案件服務費最高標準5倍的範圍內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標準。
法律依據:《律師收費標準》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律師收費標準第五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自訴人或者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五)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上訴。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