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天星建設集團董事長孫永科,被江蘇省南通市中級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判刑7年3個月,判決理由之壹是這家企業屬國有性質。
刑事終審判決作出後,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委派下屬國有企業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天星集團的股權全部為國有。
日前,此案在南通中級法院開庭。天星集團的律師當庭申請南通中院回避,認為南通中院的刑事判決書已經對股權以“本院認為”的方式作出了認定,如果民事案件繼續在南通中院審理,等於是未審先定。
刑事判決認定企業系國有 董事長構成職務犯罪
2010年春天,江蘇天星建設集團董事長孫永科被采取強制措施,後被公訴。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法院認定,2007年8月,孫永科將天星太倉項目部200萬元用於其子購房;2008年12月將太倉項目部50.05萬元匯至其子開辦的公司。後上述錢款被退回。孫永科收受他人28000元為其在工程承接方面謀取利益。
法院還認定,天星公司於1997年成立,系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決定由建材局組建、指派孫永科經營的公司。從1996年至2004年退休,孫永科壹直管委會擔任領導職務。
法院在判決書中確認,設立時各股東單位均未實際出資,但為了滿足工商登記實繳資金比例的要求,建材局找到多家公司墊資505萬元,公司成立後陸續歸還。法院認為,這505萬元應視為政府部門的投入,天星公司是國有性質。
2013年10月,江蘇南通市中級法院終審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判處孫永科有期徒刑7年3個月。
根據大量的工商資料記載,至2004年,國有、集體性質的股東已經全部轉讓股權退出天星公司,自此天星公司股東全部為民營企業。2008年,孫永科個人分別從四個民營企業股東處受讓了56.89%的股權。
但這些內容,刑事判決書中沒有提及。
如今孫永科已經出獄。但他堅稱自己無罪,日前向最高檢察院提出申訴,認為天星集團不是國有性質,因此自己不構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南通中級法院通過刑事判決直接處分民事權利,違反了公司法。
刑事案件判決後 又打確認企業性質民事訴訟
之後,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委派下屬國有企業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公用事業管理公司、江蘇能達國際貿易公司起訴了天星集團等,要求確認天星集團的股權全部為國有,孫永科以及其他企業、自然人將股權全部轉移給原告。
原告認為,案發後,天星集團仍被孫永科妻子實際控制,原告的上級單位要求其將股權轉移給原告,但對方不配合,故起訴。
2017年10月20日,南通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庭上,天星集團的律師申請南通中院回避,要求案件由南通中院的上級法院指定其他法院審理。
律師認為,南通中院的刑事判決書已經對股權作出確認,相當於是對沒有經過起訴的民事權利,以“本院認為”的方式作出了認定,如果民事案件繼續在南通中院審理,等於是未審先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