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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風險代理收費標準是多少

1、風險代理的收費方式

風險代理從大類上分,有兩種收費方式:

1)半風險代理模式

在代理合同中律師代理費分兩部分,基本代理費+風險代理費。

基本代理費部分簽約後支付,且不論辦案結果如何,這部分不予退還。

而風險代理部分則是約定以壹定比例或標準,結合案件處理結果,支付風險代理費。

2)全風險代理模式

合同中的全部代理費均與結果掛鉤,全部是按壹定比例或標準,結合案件處理結果確定應支付的代理費。

不管是半風險代理模式中的風險代理部分還是全風險代理模式,雙方視案情需要也可以約定當事人先預付壹部分或全部的風險代理費,最後根據案件結果多退少補。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風險代理中律師的風險指的是律師付出勞動有無法獲得相應報酬的風險。

但在辦案過程中發生的法院等第三方收取的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或者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等辦案支出,並不屬於風險代理範圍。

法院等第三方收取與訴訟相關的費用,不管是否聘請律師代理,都會發生。而律師辦案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如果律師不代理,當事人自己處理同樣也會發生。這些費用是由當事人根據實際發生情況支付的,不在律師風險代理費範圍。

還有,與案件結果掛鉤可能是指案件的判決結果,也可能是指案件判決後的執行結果。到底是與哪個結果掛鉤,需要雙方在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確。

2、風險代理的收費標準

按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具體的比例,則要根據案件的難度、標的額的大小、地域、風險代理的不同收費方式等情況,由當事人與律師協商確定,總的原則是風險和收益成正比:

案件難度大的比難度小的收費比例要高;

案件標的額小的比標的額大的收費比例要高;

外地的案件比本地的案件收費比例要高;

全風險模式比半風險模式收費比例要高;

半風險模式中,基本代理費低的比高的收費比例要高;

完全事後才付費的比事先預付風險代理費的比例要高;

與執行結果掛鉤的比與只與判決結果掛鉤的收費比例要高;

擴展資料:

禁止或不適合風險代理的案件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適合風險代理,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使用風險代理的方式。根據《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以下案件,禁止采取風險代理的方式:

1、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汙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

3、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關於這個禁止風險代理的範圍,各地制訂的收費辦法中都差不多,因為都是依據上位的法律法規制訂的。

特別說明:按2006年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婚姻、繼承”案件也不能使用風險代理的方式,但是在2016年《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並沒有規定“婚姻、繼承”案件不得適用風險代理。

這是因為在2014年發改委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中,對於律師服務中強制要求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範圍,不包括“婚姻、繼承”案件。也就是說,按最新的規定,“婚姻、繼承”案件是可以采取風險代理的方式的。

當然,不在禁止範圍內的案件,當事人未必都希望采取風險代理方式,當事人希望采取風險代理的,律師也未必都接受。

對當事人而言,只有案件風險達到壹定值,當事人才願意采取風險代理的方式。

而對律師而言,通常風險代理適用於壹些大額的“合同糾紛”、“討債的債務糾紛”等涉及壹定財產數額的訴訟或非訴案件。如果案件標的非常小,即使按最高30%的標準也收不到多少律師費,律師當然不願意代理。

如果律師認為顯然沒什麽勝訴的機會,白白付出勞動而無收益的可能性太大,律師同樣也不願意接受。

總之,風險代理方式屬於市場價調控方式,主要看雙方從各自的利益考量、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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