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律師廣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律師行為準則;堅持真實、嚴謹、適度的原則。
(2)應當具有可識別性,應當能夠使公眾識別出是律師廣告。法律教育網絡
(3)不得利用廣告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進行誤導或虛假宣傳。
(四)發布的律師廣告不得貶低其他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及其服務。
(5)不能以違背律師使命、有損律師形象的方式做廣告,不能用壹般商業廣告的藝術誇張手法做廣告。
(6)執業廣告中不得有違反律師協會《律師執業廣告管理規定》的行為。
禁止律師廣告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下列情況下不得發布律師廣告:
(1)未通過年檢註冊;
(二)受到暫停執業處罰的;
(3)受到通報批評處罰不滿1年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的;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的;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
(四)損害國家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妨礙社會穩定,損害公眾利益的;
(六)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的;
(七)妨礙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內容的;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和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的;
(十壹)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三十壹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