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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和法院傳票區別

律師函和法院傳票的區別是:

1、發出單位不同,律師函由律師事務所發出,法院傳票由法院發出;

2、性質不同,收到法院傳票,表明已經進入訴訟程序,收到律師函不壹定已經進入訴訟程序;

3、用處不同,律師函是起訴之前的,壹般用於協商,溝通,警告,敦促履行義務等。法院傳票是訴訟立案之後的,是通知出庭用的。

律師函的作用如下:

1、律師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貨款等債權;

2、在尚未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之前,通過律師發函,可以起到順延訴訟時效的效用;

3、通過律師發函可以澄清事實,制止不法的侵權行為;

4、用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第六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二)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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