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律師函和起訴狀的區別

律師函和起訴狀的區別

律師函和起訴狀的區別在於,發律師函的目的是堵方,是督促,是警告對方。律師已經介入,督促對方正視,達不到上述目的就起訴。

律師函又稱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為披露和評價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而提出請求,以達到某種效果而制作並發出的專業性法律文件。

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審理具體案件的行為。

起訴必須由依法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公民或法人進行。在我國,刑事案件的起訴主要是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只有被告知和其他不需要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才能提起自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訴訟標的同類,當事人人數眾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布公告,說明案情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壹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登記。

在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沒有選舉代表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約定壹名代表。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有效,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進行和解,必須取得被代表人的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所有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判決或者裁定。第五十八條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其他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 上一篇:律師到法院復印卷宗怎麽收費
  • 下一篇:律師企業合規業務費用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