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主要分為:
1,律師提醒(催促)信。是目前最常用的壹種。將委托人的意願告知受委托人,督促受委托人做或不做某件事;
2.律師問詢函。主要用於了解和查詢相關法律事項;
3.律師回函。是委托律師通過律師回答特定問題的信函;
4.其他律師的來信。
律師函具有以下功能:
1.律師函可以通過便捷的方式追討委托所欠貨款等債權。在商業活動中,拖欠貨款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直接通過訴訟解決,不僅耗時長,還會流失客戶。如果通過律師函向客戶指出問題的嚴重性,客戶會考慮通過訴訟解決不良後果,並且會償還欠款;
2.在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申請之前,通過律師發函可以起到延緩訴訟時效的作用;
3.律師發函可以澄清事實,制止不法侵害;律師函具有澄清事實、震懾違法行為的作用,是壹般商務信函和民間信函所不能及的;
4.憑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定告知義務。這方面有很多方面,如通知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的追認、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同時行使抗辯權、提前行使抗辯權、通知合同無效、行使撤銷權等。,所有當事人都有權通過律師函完成告知;
5.通知終止合同。這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根據有關規定,通知到達時,告知雙方合同終止。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不能憑律師函解除;
6.達成庭外和解協議。律師函的和解功能是其主要目的。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律師函受到越來越多人的歡迎。這種律師函通過通知對方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前來、寫信或打電話咨詢等方式,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庭外調解協議。但要明確具體的期限,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綜上所述,律師函起草完畢並經委托人確認後,需承辦人簽字(或承辦人律師公章)並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後方能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