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本案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請求權的第三人。
當事人是實體權利的持有人和義務的承擔者,只能以當事人的身份參與訴訟,而不能以當事人辦案人的雙重身份參與訴訟,必須回避。
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是指本案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而且客觀上本身與案件存在壹定的事實利益關系,必須回避。
二是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即案件結果直接或間接涉及法官本人的利益。
這種利益,法益,也可能是事實上的利益。
第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其他關系是指除上述關系以外的關系。
法律依據:《律師執業規範》第五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並主動回避,但委托人同意擔任其代理人或者繼續承辦的除外:
(壹)接受民事訴訟、仲裁案件當事人的委托,同壹事務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對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同所其他律師是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
(三)同壹律師事務所接受非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代理的訴訟案件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業務;
(四)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有法律服務關系,委托人未要求該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擔任其訴訟或者仲裁案件的代理人,但該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擔任委托人的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五)委托關系終止後壹年內,律師就同壹法律事項接受與原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對方當事人的委托;
(6)與本條第(1)項至第(5)項類似的其他情形,根據律師的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可以判斷。
律師、律師事務所發現上述情形時,應當告知委托人利益沖突的事實和可能產生的後果,由委托人決定是否建立或者維持委托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