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會見的時限是什麽?
律師會見的時限是看守所收到律師會見請求後48小時內安排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壹條* *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可以從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相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二、什麽情況下可以拘役?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證據證明自己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它有壹個法律緊急情況。什麽是緊急情況?《刑事訴訟法》第82條和第165條對公安機關拘留和人民檢察院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住所周圍或住所發現犯罪證據;
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者脫逃的;
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不明;
7.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況外,應當在24小時內將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司法實踐中,明確規定了看守所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間,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時,還需要向看守所提供相關證明,如律師資格證、委托書等。如果他們不符合條件,他們就不能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