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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法律主觀性: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條件2、是否參與以及如何參與涉嫌案件3、如果有罪,陳述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主要事實和情節4、如果無罪,陳述無罪抗辯5、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定程序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6、采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害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法律客觀性:

壹、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是什麽?1.律師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擔任辯護人的,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向看守所出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和律師執業證書。2.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屬聘用,或者有關機關、單位傳達聘用要求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出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向看守所出示律師執業證,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予以確認,由看守所核對並記錄在案。3.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律師人數可為1至2人。實習律師和持有證書的律師助理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可以協助律師制作詢問筆錄。4.律師會見涉嫌殺人、搶劫、尋釁滋事等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女性的,會見人數不得少於兩人,1會見對象可以是實習律師、律師助理。5.因特殊情況,律師需要在節假日和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事先向律師事務所提出書面申請,報看守所分管領導批準。律師根據前款規定申請會見的,看守所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的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是否同意安排會見的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人。6.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的往來函件,應當按照規定提交辦案部門,由辦案部門轉送看守所轉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師應當將該函件復印備案。7.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看守所的有關規定,不得擅自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物品、信件,不得將手機等無線通訊設備借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看守所的有關規定應當張貼在醒目位置。8.看守所應當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便利,並安排合適的會見室。如有必要對被談話人進行看守,看守人員應註意看守方式,盡量避免或減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談話時的顧慮,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充分行使辯護權。9.看守所的監護人在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保障律師的人身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犯罪和自殺。會見結束後,律師應當按照看守所的規定,向看守人員辦理移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手續。在會見中,如果律師發現嫌疑人和被告情緒激動,易怒,可能自殺,應及時通知看管人。二、如何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無需批準。律師有權按照中央六部門的規定,要求偵查機關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調查機關根據案情和需要,可以派員到場。偵查機關未依法安排會見的,律師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並要求糾正。律師在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中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向偵查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偵查機關不批準會見的,律師可以要求其出具書面決定。如果不是案件或者案件性質本身涉及國家秘密,律師可以提出復議或者向有關部門舉報。之後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會見手續。此時作為刑事辯護律師,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下,幫助其申請取保候審。但此時,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的人,才能最終獲得取保候審的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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