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條件;
2、是否參與以及如何參與涉嫌案件;
3.如有罪,陳述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主要事實和情節;
4.如果妳認為自己無罪,陳述無罪抗辯;
5.強制措施的法定程序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
6.采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他需要了解的信息。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
辯護律師可以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對犯罪嫌疑人的申訴和控告。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四十條規定:
公安機關應當保證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從事下列職業活動:
1,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及案件相關情況,並提出意見;
2.與犯罪嫌疑人見面、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3.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對犯罪嫌疑人的申訴和控告;
4.申請變更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
擴展數據:
與嫌疑人會面的地點:
1.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的住處或者偵查機關指定的監視居住場所進行。其他人不應出席會議,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盲、聾、啞的,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當出席會議。而且律師見面,也沒有被監聽。
2.會見期末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
會見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其他人不應出席會議,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盲、聾、啞的,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當出席會議。而且律師見面,也沒有被監聽。
3.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羈押場所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