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不同於罪犯。根據無罪推定原則,犯罪嫌疑人除非經過審判證明有罪,否則都是無罪的。那麽,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有哪些註意事項?您的詳細介紹請參考以下內容:1。自我介紹並告知工作範圍第九十六條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首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代為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律師在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中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第三十三條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第三十六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第二,咨詢聘請律師的意見。如果妳同意,妳應該讓他在聘請律師的委托書上簽字確認。3.了解相關案件,包括以下內容:(1)是否參與以及如何參與疑似案件;(二)有罪的,陳述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主要事實和情節;(三)如果認為自己無罪,陳述無罪抗辯;(四)強制措施的法定程序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五)被采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是否受到侵犯,人格是否受到侮辱。4.向某提供法律咨詢,包括以下內容: (壹)關於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和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第壹百二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第壹百二十五條因特殊原因,不宜長期審理,特別是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第壹百二十六條對下列案件的偵查,在本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二)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律規定;第二十八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三)犯罪嫌疑人有義務如實回答偵查人員提出的問題,並有權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第九十三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先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讓他陳述有罪或者無罪的情況,然後再向他發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但是,我們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四)犯罪嫌疑人有要求寫自己供述的權利,有對偵查人員制作的訊問筆錄進行核對、補充、更正和補充說明的權利,有承認無誤後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的義務。第九十五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不識字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中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在記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要求自己寫供詞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自寫供詞。(五)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偵查機關告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結論,有權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第壹百二十壹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辯護權;(七)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訴和控告權利;(八)刑法對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的有關規定;(九)刑法關於自首和立功的法律規定,寬嚴相濟政策的法律體現;第六十七條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並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十)關於刑事偵查管轄的規定;(1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規定:5。將采訪記錄交給某人閱讀或向他們讀出。確認無誤後讓他在記錄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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