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回顧;
2.受理案件;
3.指派訴訟律師介入;
4.起草訴訟計劃;
5.收集、指導和準備起訴材料;
6.立案;
7.案件跟進、溝通、接收材料、庭前調解、訴訟保全等。審判前;
8.庭前準備:爭議焦點誘導、證據質證準備、法律條文的整理和引用;
9.出席法庭會議;
10,庭後整理開庭情況,向當事人報告開庭情況,向法庭提交代理陳述;
11.跟進、督促、接受法院的民事判決;
12.後續案件是否上訴;
13,接收上訴狀,根據上訴狀起草答辯狀,向法院提交答辯狀;
14,跟進二審立案;
15,參加二審;
16.庭審結束後,整理開庭情況,向當事人報告開庭情況,向二審法院提交代理陳述;
18.根據生效判決準備執行材料;
19,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提供財產線索,與執行法官溝通執行進度,跟進執行情況;
21,執行終結結案。
訴訟律師和非訴訟律師的區別;
1,業務方向不同。非訴訟律師,主要業務為公司合規審查、股權結構、公司合並與分立、並購、上市、法律意見書、合同談判等。,是比較商業化的。
而訴訟律師的業務種類繁多,主要分為四類:民事、商事、行政、刑事。他們的業務領域跨度大,高度分化,相互之間很難融合。所以訴訟律師壹般只專註於某壹類業務,很難兼顧兩者,更難拿到全a。
2.主戰場不壹樣。訴訟律師的主戰場是法院,他們的對手不僅包括律師,還包括法官和當事人。訴訟理念和策略的選擇對訴訟結果有著深遠的影響,主要結果是法院的判決或調解。
3,而不是訴訟律師,基本不出庭,主戰場在辦公室和會議室,參加各種會議討論學習,查各種材料,修改各種文件。工作成果是各種文案和法律意見書、協議。
4.專業要求不同。訴訟律師,案件的法律關系相對簡單,訴訟中當事人的意見相互矛盾,即興發揮和證據分析能力高,對律師的專業水平、理論基礎、口頭表達能力和現場應對能力要求極高。
綜上所述,律師事務所審查案由後,確認受理,律師介入訴訟,確定訴訟方案,準備起訴材料,律師準備,法院立案,然後律師進行庭前溝通,庭前調解或者訴訟保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