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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接受委托後可以解除委托關系嗎?

法律主觀性:

律師接受委托後需要辦理哪些手續?1.接受委托。委托人委托律師參與訴訟業務時,應當真實、全面地陳述與案件有關的全部事實,不得隱瞞自己的過錯或者不利因素。律師對有關事實進行綜合研究和審查後,符合接受委托條件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2.辦理委托手續。律師同意接受委托後,委托人應當與律師辦理委托手續。委托程序壹般包括:(1)。訂立民事代理合同。民事代理合同是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的確認代理關系成立的書面法律文件。委托合同壹式兩份,委托人壹份,法律服務所壹份;(2)填寫委托書。委托書是委托人單方簽署的法律文件,賦予律師在訴訟活動中的代理權,是律師在訴訟中從事職能活動的依據。委托書壹式兩份,壹份交相關辦案機關,壹份交委托律師存檔。在辦理委托手續前,委托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律師代理費。3.委托人應向律師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證明或委托人資格證明;(二)與本案有關的文件、單據、信函和資料;(三)侵權事實和損害後果的證明文件;(四)與本案有關的其他證據材料。4.律師接受委托後的主要工作(1)。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詢,包括分析案情,向委托人解釋相關法律規定。(2)為客戶起草相關法律文件。(3)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包括指導和幫助委托人收集證據、進行調查和申請鑒定。(4)配合或者代理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參加庭審、調解等訴訟活動。

法律客觀性:

根據2021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21條規定,委托人應當預交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並支付利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條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於受托人的原因致使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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