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律師執業規範明確禁止的。在我國《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告知委托人該委托事項辦理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理結果向委托人作出不當承諾。 征地拆遷當事人咨詢律師問題經常會問這個案子能不能贏?是不是壹定能爭取到多少補償款?或者說律師妳幫我做,打贏官司得到的錢我們按比例分。在案件還沒有委托,律師還沒介入開展工作前就希望律師給予肯定或否定的回答。當事人這樣的心態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為征地拆遷發生到自家頭上,相關政府文件搞不明白其效力,法律法規問題無法理解,壹臉茫然的情況下,希望律師能最直接的答復其能收獲什麽?但是,往往真正有實力、負責的律師是不會給當事人做任何不切實際,不負責任的承諾。 為什麽律師不能給當事人做承諾? 首先,律師執業規範明確禁止。在我國《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告知委托人該委托事項辦理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理結果向委托人作出不當承諾。”《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另外《律師執業行為規範》中嚴格禁止律師做虛假承諾,第四十三條:“律師根據委托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見。”也就是律師壹定要充分了解當事人實際事實證據之後,給當事人做出分析處理意見,如果當事人僅希望在電話當中三言兩語就讓律師明確告知其“穩贏”或者壹定能爭取到多少錢,那是不實際的。 其次,行政糾紛本身的特殊性。征地拆遷糾紛主要是針對政府征收行為不合法、征收補償不合理等產生的。要認定政府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違法性,必須有大量充足的證據來證明,但是實踐中很多當事人在第壹次面對這樣的困境,沒能及時保留證據,甚至是向律師可以隱瞞壹些事實,比如已經簽了拆遷補償協議,卻告知律師沒有簽;又或者是壹些關鍵的征收決定、交出土地決定書等早已下達,訴訟時效已經超過,卻不明白意義何在,壹些重要的信息和證據被當事人自己忽略,幹擾了律師整體辦案思路,導致最終在法庭上被政府方打了個措手不及,局面異常困難。 因此,有經驗的、有職業道德的律師在征地拆遷糾紛過程中往往不會直接給當事人做任何承諾,都是在充分了解當事人實際情況下給當事人合理的分析處理意見,同時也會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見並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
上一篇:律師費怎麽談判下一篇:律師實訓內容與目的_律師實訓報告三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