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可以代表受害人舉報詐騙嗎?
詐騙的受害人可以委托律師寫起訴狀或舉報信,但舉報信壹般是受害人自己寫的,律師不能代表受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
誰可以聘請辯護律師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為自己辯護或者委托他人為自己辯護,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也有義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
2.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師的請求發送給相應的律師事務所、地方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
3.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4.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至遲應當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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