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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可以代表我出庭嗎?

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民事訴訟中是否請律師是自願的,法律沒有強制要求。如果聘請律師,可以委托律師全權代理,也可以不出庭,當然也可以出庭。如果沒有律師,必須自己出庭。只有壹個例外,就是離婚案件,不管有沒有律師,雙方都必須出庭。

如果不涉及身份關系,律師可以全權代理,當事人可以不出庭。涉及個人性質的案件,比如離婚,壹般只能代理,需要當事人出庭。

在訴訟過程中,律師可以接受全權委托,但當事人必須出具授權委托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委托他人代理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同時,委托方為原告的,必須出席庭審,不能出席庭審的,須經法院同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擴展數據

可以委托律師寫起訴狀或者收集證據。根據《律師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律師可以從事以下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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