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涉及身份關系,律師可以全權代理,當事人可以不出庭。涉及個人性質的案件,比如離婚,壹般只能代理,需要當事人出庭。
在訴訟過程中,律師可以接受全權委托,但當事人必須出具授權委托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委托他人代理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同時,委托方為原告的,必須出席庭審,不能出席庭審的,須經法院同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擴展數據
可以委托律師寫起訴狀或者收集證據。根據《律師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律師可以從事以下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