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有權利自行調查取證,只需要“兩證”就可以了,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要“三證”俱備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以及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涵。不過,雖法律上有明確規定,但是律師自行取證壹般是比較困難的,被告方往往不願意配合,如果涉及到刑事案件,可能律師自己還要承受人身風險。
首先,法院審查當事人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確定是否以職權調查取證。證據規則中對法院以職權調取證據的規定模糊,對於不是明顯符合條件的,多采取推脫的態度。而申請壹旦被法院裁定不準,當事人又沒有其它救濟途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三條 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第六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二)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