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區的公安局會有不同的規定,有的地方不能,有的地方視情況而定:如果已經做出了有相關證據的決定,那麽律師就無法調取證據,會直接給妳壹個決定,比如行政處罰決定書。如果公安局要出示這些證據,可能要在行政訴訟中,公安局才能出示;如果公安局收集的證據沒有立案或者決定,最常見的就是意外,那麽公安局收集的證據就直接轉給律師。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律師到派出所領取筆錄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委托書、法律援助公函、律師資格證、身份證等。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有權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法保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四條律師有權向公安機關索取(或者復制)行政案件的全部詢問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