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申請偵查可以嗎?
可以,需要調查取證的,律師應當在審查起訴階段建議檢察機關收集證據或者補充調查。
(壹)律師的介入時間
自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提供辯護。
(二)律師辦理案件。
1.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協議書壹式兩份,委托人壹份,律師事務所存檔壹份;
2、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壹式三份,辦案機關壹份,承辦人存檔壹份,委托人保存壹份;
3、律師事務所承辦律師根據公函,由律師送交辦案機關。
第二,與公訴機關聯系
1.承辦律師接受委托後,應及時與公訴機關取得聯系,提交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的函件並出示律師執業證書。
2.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
三。會議和通信
(1)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可以不經檢察機關批準,隨時會見犯罪嫌疑人。
(二)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通信,但內容應當與案件有關。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就下列案件向其提問: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2、是否參與以及如何參與涉嫌案件;
3.定罪量刑或者無罪抗辯所涉及的主要事實和情節;
4.采取強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是否侵犯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
5.調查活動中是否存在其他違法行為;
6.其他需要了解的信息。
(4)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以下法律援助:
1.關於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和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
2、有關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律規定;
3.犯罪嫌疑人有義務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並有權及時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
4.犯罪嫌疑人自行撰寫供述的權利,對偵查人員制作的訊問筆錄進行核對、補充、更正和補充說明的權利,承認無誤後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的義務。
5.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偵查機關告知其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結論,並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6.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
7.犯罪嫌疑人的申訴權和控告權;
8、刑法關於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相關規定;
9、刑法關於自首、立功等相關規定;
10,刑事案件管轄的法律規定;
11,其他相關法律問題。
四、對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壹)律師認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1,涉案犯罪嫌疑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
2.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3.犯罪嫌疑人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
4.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
5.符合法律規定的取保候審的其他條件。
(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請求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承辦律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三)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事實、理由和擔保方式,並註明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姓名、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等。
(四)律師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後,應當在七日內提請公訴機關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答復。對於不同意取保候審的,律師有權要求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並可提出復議或向有關部門舉報。
動詞 (verb的縮寫)代理投訴和指控
1.律師了解案情後,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涉嫌罪名不當或者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要求糾正。
2.律師發現偵查機關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或者發現管轄不當、非法搜查、扣押等違法行為的,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六、調查和收集案件的有關材料
1.辯護律師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2.辯護律師可以向其他證人或者單位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3.辯護律師在調查收集案件材料時,可以進行錄音錄像。
4.辯護律師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
七。提出辯護或代理意見。
1.律師作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就本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辯護和代理意見。
2.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依法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將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受到侵犯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辯護律師有權代為申訴。
4.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不服要求申訴的,被不起訴人收到不起訴決定後,辯護律師可以代為申訴。
5.被害人不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的,代理律師可以在被害人收到決定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申訴被駁回後,可以代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代理他向人民法院起訴,不上訴。
綜上所述,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接受委托後,需要辦理相應的案件受理手續。當然,如果需要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律師也可以向檢察院申請調取相關證據或者申請補充偵查。辯護律師可以隨時會見犯罪嫌疑人,但溝通內容必須與案件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