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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可以代表自己嗎?

律師可以為自己打官司。

出現糾紛後,如律師離婚、律師車禍、律師被打案等。,作為當事人的律師,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承擔法律責任。作為原告,律師可以自己閱讀起訴狀,舉證,質證,回答法庭詢問,發表自己的代理意見,或者聘請律師。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1,同時在兩家及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

2.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3.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代理,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4.離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後兩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5.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作為律師,在代理中禁止下列行為: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2.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

3、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

4、泄露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綜上所述,律師和其他公民壹樣。律師可以為自己辯護,但律師比普通當事人有更專業的法律知識,在為自己辯護時更懂得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六條律師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保證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三)制定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考核律師執業活動;

(五)組織管理應聘律師的實習活動,並對實習生進行考核;

(六)獎懲律師和律師事務所;

(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投訴;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律師協會制定的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不得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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