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辯護律師可以向公安機關詢問案情嗎?
辯護律師從公安機關了解案情是可以的,聘請刑事辯護律師當然有用。刑事案件分為三個階段:公安偵查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審判階段。只要當事人涉嫌任何犯罪,只要沒有被法院定罪,就不能稱為罪犯,沒有犯罪記錄。所以,請律師介入的最佳時機是公安偵查階段,因為在這個階段,公安機關是不允許讓家屬或親屬探視的,只有律師才能見當事人。
而且刑事案件越早委托律師,對案件的最終處理越有利。最好是在偵查階段,或者壹個人被采取強制措施(拘留)就委托律師介入。有了律師的介入,我們可以更早的了解案情,因為他的口供還沒有成型,律師可以提醒他說什麽,告訴他什麽對他不利。再者,律師的介入可以有效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沒有律師的介入,大部分都會在偵查羈押階段受到懲罰。如果妳有律師,妳可以告訴他,律師可以上訴和控告他。
二、法律依據是什麽?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可以了解案情;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在我國,他對壹般犯罪行為的處理方法之壹主要是擬定三個階段。1階段是偵查階段,由公安機關負責,所以如果這個時候請辯護人。了解案情是從公安機關的角度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