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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明知是偽證還提交

法律主觀:

律師可能涉及的三種偽證行為是什麽 律師偽證行為,是存在於我國《 刑法 》第306條之中。第306條這樣規定: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1)毀滅證據、偽造證據,(2)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3)威脅引誘 證人 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3至7年有期徒刑。 第壹種:行為人直接毀滅、偽造證據,即由行為人本人親自實施做出的作為或不作為之; 第二種:行為人幫助毀滅、偽造證據,即真正毀滅、偽造不是辯護人,而是其提供了便利通過某作為或不作為使他人實施了; 第三種:行為人是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作偽證,即通過自己行為影響到第三方實施了作為或不作為。 辯護人第壹種行為親自毀滅、偽造證據,這種可能性不大。因為毀滅、偽造在具體的司法實踐當中是相對較容易認定的,其行為也比較直觀:“毀滅”就是將案件的證據將其消失或喪失證據的能力;“偽造”則是表現為將某種證據從無到有或從有到無的過程。辯護人直接實施毀滅、偽造的可能性不大,在以往的律師涉案案例當中也相當少見。作為壹個辯護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律師,至少還是深知這分律師職業來之不及,經過大學本科學習,通過司法考試,然後到 律師事務所 實習期滿,才拿律師執業證,筆者認為,還不至於為了壹定目的,直接冒著蹲進監獄風險而直接、公然去毀滅、偽造證據。那麽導致眾多律師紛紛蹲進監獄的原因是什麽呢?筆者在前有作陳述,真正讓律師蹲進監獄的是後兩種情況:壹是“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二是“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作偽證。 有問題需要溝通解決,要是對於其中內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進壹步了解,建議您及時尋求網 在線律師 的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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