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費不按省政府規定收取。
律師收費應以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聯合發布的《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和各省、市、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和標準為依據。省政府不在下面。
2.不是所有情況都可以通過協商收費。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嚴禁對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群體性案件和婚姻、繼承等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民事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3.並不是沒有規定傭金的比例,而是由雙方協商確定。
《律師服務收費辦法》規定,律師辦理部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要求收取風險代理費,但風險代理費的最高收取比例不得高於合同約定金額的30%。
第十壹條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在獲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進行風險代理的,可以進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婚姻和繼承案件;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金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
第十二條禁止在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和群體訴訟案件中實施風險代理費。
第十三條實施風險代理收費,應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或比例。
風險代理費用最高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目標金額的30%。
第十四條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應當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