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又危害了他人的人身權或其他權益。
2.客觀要素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勒索、恐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勒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沒有這個目的,或者索要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比如債權人使用威脅性語言償還逾期已久的債務,催促債務人加快還款,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相關法律依據:
1.《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2013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5次會議、2013年4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敲詐勒索犯罪,保護公私財產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本解釋第壹條規定標準的50%確定“數額較大”的標準:
(壹)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壹年內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敲詐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
(四)以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相威脅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記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兩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