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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欺騙委托人的手段有哪些?

1.少數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故意保證壹定會勝訴,或者不切實際地擡高當事人勝訴的預期,借機騙取當事人的律師(法律)服務費。

司法局和律協有明文規定,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案件要書面告知當事人風險,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能承諾勝訴,否則會有壹些裁定或判決結果。

二、極少數律師(律師事務所)、極少數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人員)故意誇大規模和能力,騙取當事人信任。

有的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只有兩三個執業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卻對外宣傳十幾個部門,包括民商事訴訟部、刑事辯護部、法律顧問部、知識產權部、金融事務部、房地產部、證券事務部等。

三、極少數律師(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預設輔助人、實習生、營銷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作為律師作弊或者辦案,或者為其作弊或者辦案提供便利。

冒充律師的人主要有以下幾種:壹是律師事務所的助理、見習律師、營銷人員。二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三是收費後提供有償法律服務的公民代理人。

如何應對律師騙來的延伸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改正;對當事人的投訴應當及時調查。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認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提出處罰建議。

第五十四條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律師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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