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律師與當事人的對話錄音能否作為法律證據?
1,可以作為證據,但是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
需要通過法庭質證的考驗。那就是所謂的證據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2、
當滿足這五個條件時,記錄有效:
(1)不得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嚴重違反公序良俗的方法進行錄音,如闖入他人住宅強行錄音、安裝竊聽設備在他人住宅或者工作場所錄音等。通過這種方式獲得的記錄證據很可能會因為非法手段而被排除。
這就要求在錄制雙方對話時,不能有任何限制。比如妳去他公司,他去妳公司或者他在自己家接電話,都是免費的。
(2)對方的每壹句話都是自由的、真實的意思表達,不能被恐嚇或威脅。妳把對方鎖在壹個地方,強迫對方承認,或者為了說辭把對方灌醉在酒桌上,都是違法的。
(3)錄制的素材內容需要真實連貫,音質需要清晰,不允許剪輯。通過編輯弄虛作假是可以被發現的。偽造證據不是小事,嚴重的還會構成刑事犯罪。所以記錄的證據壹定要前後銜接緊密,內容沒有被篡改,這樣才具有真實性和連貫性。
(4)錄音作為證據,不應單獨使用。這是因為錄音會有壹些爭議,所以我國《訴訟證據規定》明確指出,證明力只能由有其他證據支持的、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沒有疑義的視聽資料來確認。
(5)記錄數據應保留原始載體。如果是手機通話,最好使用安卓手機自帶的錄音功能。蘋果手機錄音難度較大,有時需要下載壹些錄音軟件,不推薦。當然,再難也不要打開手機的揚聲器,用其他設備來撕。這是因為法庭會看錄音的原載體,翻錄肯定沒有原載體有說服力。如果是現場錄音,建議使用有降噪功能的手機或錄音機,因為在實際操作中,很多錄音聽不清楚,最後用不上。因此,在向法庭提供錄音材料時,無論是使用錄音機還是手機,除了提供復印件和同步錄制的文字材料外,還必須保留原始錄音。您必須隨身攜帶原始承運人。
3.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五條壹切案件的量刑,都應當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
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二、委托辯護人需要多長時間?
1.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2.這裏註意區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在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之前,因涉嫌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人的姓名;被告是公訴後的名字。因此,犯罪嫌疑人從第壹次被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之日起,可以委托辯護人。
3.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以上是邊肖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與委托人的談話錄音不能作為法定證據,不能認定談話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