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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會見客戶?

法律主觀性:

(1)會見時,除了要註意偵查、起訴、審判階段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原則外,還要註意不要將通訊工具交給在押人員,不要攜帶信件、現金和物品,要特別註意被會見人的精神狀態和心理動向。(2)每次例會結束後,承辦律師要研究會議期間獲得的當事人(被告人)陳述,認真分析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線索和案件線索。該取證的,申請取證的,都要及時申請,因為只有“證據”才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利器。在去開會之前,我們應該做好充分的準備。去開會前要進壹步檢查委托手續是否完備,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議公函是否規範,陪同人員(協辦人員)是否持有執業律師執照或見習律師執照、律師助理執照,如果這次會議的重點內容較多,還要列出提綱。

法律客觀性:

我國關於律師會見權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刑事訴訟法、律師法以及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律師、各部門和NPC政法委的相關規定中,為律師實現會見權創造了條件,提供了保障。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律師實現會見權的法律保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在偵查階段會見不涉及國家秘密的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律師在偵查階段要求會見不涉及國家秘密的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應當安排會見請求,但不予批準。律師要求會見是法律賦予律師的權利。作為律師行使這壹權利的相對人,偵查機關在收到律師要求會見的函件後,安排律師會見是壹項法定義務。律師會見不需要偵查機關批準,偵查機關無權批準律師會見。律師要求會見後,偵查機關應當及時安排。根據六部委規定,律師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律師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對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犯罪,偵查機關應當在5日內安排會見。(2)偵查機關能否派員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師在偵查階段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派員在場。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關部門不得派員在場。(三)律師在偵查階段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的權利。律師可以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情,包括指控的罪名、案件的主要事實和情節,以及對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辯護。偵查機關不得幹涉律師的這種執業行為,更不用說以案件仍在偵查中為由,阻止律師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4)有關部門不能限制律師會見的時間和次數。律師在刑事訴訟各個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關部門有義務為律師會見提供便利,包括簡化會見程序、安排會見場所等,不應限制律師會見的時間和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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