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沒有取保候審是不是要給書面答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取保候審是強者采取的措施之壹,需要給予書面答復,並說明不準予取保候審的理由。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提出。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七日內給予批準或者不批準的答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二、刑事訴訟程序是什麽?
1、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在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2.刑事訴訟主要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五個階段。
3、
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分子投案進行審查,確定是否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依法立案偵查或者審判的訴訟活動;偵查,是指特定司法機關為收集、辨認、確認犯罪,依法扣押犯罪分子而采取的專門偵查工作及相關強制措施;起訴有兩種,包括公訴和自訴;審判,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在控辯雙方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法對向其提起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
執行是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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