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拘留後多久才能見律師?
刑事拘留後48小時內會見律師,看守所收到律師辯護人的請求後48小時內安排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二、特點
1,這裏的律師會見是指律師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會見權。律師會見權是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壹項極其重要的權利。律師在民事訴訟或者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過程中會見委托人的,壹般不叫“律師會見”,叫“會見委托人”。
2.依法建立律師會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能夠實現自己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處於被動地位,特別是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他們處於被拘留和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態。他們在行使訴訟權利時必然受到限制,當然也有壹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師會見他們,了解他們的意願,為他們提供幫助,是壹種有利的方式。當他們的權利受到侵犯時,他們可以代表他們提出申訴和指控。
3.律師會見權來源於兩個方面,壹是基於委托關系的授權,二是基於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地位的權利。前者是基於委托人權利的授權,其目的是彌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防衛能力的不足,為其提供咨詢、申請取保候審、代為申訴和控告。後者是基於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法律賦予的權利。律師履行辯護人職責,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被指控的罪行及相關案情,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無罪”、“從輕”的辯護意見,是壹項重要的工作。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在現代社會仍然存在著種種區別。如果是刑事拘留,那麽他可以委托律師,因為畢竟此時的案件性質完全不同,可能需要坐牢,所以律師的會見權有助於保護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