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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什麽時候可以看卷宗

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什麽時候才能看到:

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什麽時候才能看到沒有明確的規定。

刑事案件的案件材料分為兩類,壹類是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另壹類是所有案件材料,這兩類是具有包含關系的,之所以這樣分,是因為它們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享有不同的權利。

在偵查階段。律師看不到這兩類中的任何壹類,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的只有涉嫌的罪名和羈押的場所,律師要了解案情,可以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情況,然後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在審查起訴階段。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可以看到的案卷材料是第壹類,即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所謂訴訟文書是指《起訴意見書》、拘留逮捕通知書、立案決定書等;所謂技術性鑒定材料就包括法醫鑒定、物價評估報告等等這壹類材料。現在全國大多數省市都是按照這樣來執行的。新的《律師法》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並沒有限定在技術性鑒定材料。這是律師法走在了刑事訴訟法的前面。這是壹個法律改革的趨勢,但是因為種種原因,新的《律師法》並沒有被得到有效地執行,在全國大多數省市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能夠看到的案件材料也僅限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在北京,案件到了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已經可以看到包括口供在內的幾乎所有案件材料,北京市的做法給全國其他省市起到了榜樣的作用。

在審判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律師可以看到“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當然也包括口供、證人證言等。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可以只向法院提交“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這時,律師可以根據證據目錄了解所有的證據,並可以復制所有的提交到法院的“主要證據”。案件開庭之後,檢察院要向法庭移交所有案件材料,這時,辯護律師就可以看到全部的案件材料了。所以,二審的律師有時更能做到有的放矢,其原因就是二審律師能夠看到所有的案件材料,而壹審的律師有時看到的只是“主要證據”。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可以看到的案卷材料是第壹類,即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在審判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律師可以看到“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當然也包括口供、證人證言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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