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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的稅收如何規劃?

律師事務所稅收管理的核心涉及兩個稅種——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在個人所得稅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執業人員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個人所得稅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稅目征收。增值稅方面,稅點認為改革後,律師行業將納入“法務咨詢服務”中的“咨詢服務”。壹般納稅人按照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幹脆按照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壹、策劃“驗證”和“審計”

目前,針對律師事務所稅收征管辦法,國發[2065 438+05]5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號(2016)已廢止了律師全行業查賬征收規定。但據了解,包括北京在內的多個省市稅務機關仍保持政策的“執行慣性”,對律師行業全行業實行查賬征收。從律師行業本身來看,稅點認為應根據大型律所和中小型律所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稅收征收政策,以體現稅法的公平性。根據稅收征管法和財稅[2000]91號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但尚未設置賬簿的;

(二)企業雖已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難以查賬的;

(三)納稅人負有納稅義務,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二、“小規模”和“壹般納稅人”的規劃

根據稅法規定,適用標準主要以增值稅年度應稅銷售額和會計制度健全程度為依據。

第三,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

充分利用各種成本費用的扣除政策,如律師按照律師協會規定承擔的業務培訓費用,可以據實扣除。再比如,律師事務所的表外資產可以“內部化”,律師事務所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可以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在當期成本費用中扣除,達到節稅的目的,等等。第四,“化整為零”的規劃

個人所得稅是超額累進稅率:

(1)在合夥人層面,收入固定的情況下,大量可以降低增值率和適用稅率;

(2)再比如,要發現工資和年終獎的比例是合理的,每月的“工資”或“年終獎”畸高,會導致較高的稅率(最高可達45%)。

(3)多樣化的福利,如“補貼、津貼”、“保險理賠”和“按照國家統壹規定支付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退休工資、退休生活補助費”也免稅;同時,根據國家規定,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等等。

五、爭取地區稅收優惠

稅點認為,對於壹些大型律所,可以考慮在出臺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等相關機構,爭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六,爭取地方財政的回報

個人所得稅屬於國地稅。壹些地區為了吸引投資,對地方分享部分給予投資者壹定的退稅,律所可以積極爭取。

七。轉移定價計劃

現代法律職業的運作需要國內外網絡、信息、管理等諸多第三方的支持。管理費、服務費、無形資產、貸款和租賃可以通過設立外部服務機構進行合理定價。需要提醒的是,轉讓定價需要合理,同時面臨壹定的稅收調整風險。

八、業務流程再造規劃

總結:稅收籌劃要綜合權衡。除了稅收因素,還要考慮非稅成本、隱形稅負等因素。同時,要實現財政、稅收和契約的匹配。還要註意自己的稅率,防止觸碰各地的“紅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五條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合同,按照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並如實記錄。

第二十六條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的方式從事業務。

第二十七條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業務活動。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壹條。

規定按照有關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征收辦法》第六條。

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個體工商戶的會計處理方法與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不壹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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